38 關於聽證期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聽證期日為聽證程序應通知事項
(B)聽證期日之決定,應便利當事人之代理人參與
(C)非有重大事由,不得變更已決定之聽證期日
(D)聽證期日前得舉行預備聽證,於聽證期日結束前,得決定繼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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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45), C(551), D(281), E(0) #3966533

詳解 (共 9 筆)

#7446149

行政程序法

第 55 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第 56 條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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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964
答案是(C)。 依《行政程序法》第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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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556

(A) 聽證期日為聽證程序應通知事項→§55Ⅰ第三款

(B) 聽證期日之決定,應便利當事人之代理人參與→§55Ⅲ

(C) 非有重大事由,不得變更已決定之聽證期日→§56Ⅰ,有正當理由就可以。

(D) 聽證期日前得舉行預備聽證,於聽證期日結束前,得決定繼續聽證→§58Ⅰ+§62Ⅱ第九款

 

§55Ⅰ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61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Ⅱ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Ⅲ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56Ⅰ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58Ⅰ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62Ⅰ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

Ⅱ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證據。

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

四、依職權或申請,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

五、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問或發言。

六、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他到場之人發言;有妨礙聽證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退場。

七、當事人一部或全部無故缺席者,逕行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

八、當事人曾於預備聽證中提出有關文書者,得以其所載內容視為陳述。

九、認為有必要時,於聽證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十、如遇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聽證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中止聽證。

十一、採取其他為順利進行聽證所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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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211
題目解析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中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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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98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566a58d5cf4fc4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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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813

B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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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3872
答:(C)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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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7448

白話比喻:學校開家長座談會(聽證會)

想像學校要為了新學期的校規改版召開一場公聽座談會(聽證會):

  1. 改時間(期日):如果有家長那天剛好要上班或生病,提出合理原因請求改期(正當理由),學校就可以調整時間。不需要等到發生「颱風水災、校舍倒塌(重大事由)」這種極端狀況才能改!

  2. 預備會議:正式座談會前,學校可以先召開預備會議(預備聽證),先整理好爭點與流程,讓正式開會時效率更高。

考題四大選項白話與法規剖析

  • (A) 正確:

    • 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第 2 項第 2 款。

    • 解析:聽證期日(時間)與場所(地點)是聽證通知書上必須記載的應通知事項,才能讓當事人提前排開行程準備。

  • (B) 正確:

    • 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第 1 項。

    • 解析: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 (C) 錯誤(答案選此!):

    • 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56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 陷阱:國考常把條文中的「正當理由」故意寫成嚴苛的「重大事由」來誘騙考生!只要有正當理由(例如主要當事人重病無法到場)即可申請變更。

  • (D) 正確:

    • 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第 1 項(預備聽證)、第 62 條第 1 項第 7 款(主持人職權)。

    • 解析:聽證期日前得舉行預備聽證以釐清爭點;主持人認為有必要時,於聽證期日結束前,得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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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184

答案是 C。這題考《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尤其是「聽證期日」的規定。

一、(A) ✅ 正確

聽證期日為聽證程序應通知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55條規定,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通知內容包括:

  • 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 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 聽證之主要程序

  • 當事人可享有的權利等

所以:

聽證期日 → 必須通知

A正確。

二、(B) ✅ 正確

聽證期日之決定,應便利當事人之代理人參與

這裡考的是聽證程序的程序保障。

行政機關決定聽證期日、場所等事項時,應考量:

便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參與聽證。

所以 B 正確。

三、(C) ❌ 錯誤 ← 答案

題目說:

非有重大事由,不得變更已決定之聽證期日。

錯在:

「重大事由」

法律規定並不是這樣寫。

《行政程序法》第57條規定:

聽證期日之決定,應便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參與。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

也就是:

❌ 並沒有「非有重大事由不得變更」這種限制。

所以 C 錯。

? 這是典型國考陷阱

看到:

「非有重大事由,不得……」

要特別小心。

法律沒有規定的限制,不能自己加上去。

四、(D) ✅ 正確

聽證期日前得舉行預備聽證,於聽證期日結束前,得決定繼續聽證。

這裡其實包含兩個考點。

① 聽證前可以預備聽證

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主要可以處理:

  • 爭點整理

  • 證據調查

  • 程序事項

  • 其他準備工作

所以前半段正確。

② 聽證可以繼續

如果在原定聽證期日無法完成全部程序,行政機關可以決定:

繼續聽證

因此 D 正確。

? 四個選項快速整理

選項 判斷 重點
A ✅ 聽證期日屬於應通知事項
B ✅ 期日決定應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參與
C ❌ 法律沒有「非有重大事由不得變更」的限制
D ✅ 聽證前得預備聽證,必要時得繼續聽證

? 答案:C

? 聽證題高頻考點

你前面問過的題目也可以一起串起來:

預備聽證
→ 「得」舉行,不是「應」舉行

聽證
→ 要製作聽證紀錄

行政處分
→ 不一定「完全依聽證紀錄」作成,行政機關仍須依法作成處分。

聽證期日
→ 是應通知事項。

期日變更
→ 不要自行加上「重大事由」的限制。

這幾個非常容易一起出成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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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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