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林先生希望工廠的土地能在他死後永遠傳承給後代,繼承人不可分割繼承而出售,期待後
代子孫能一直永遠收取租金收入,維持生活。下列何種方法最能滿足林先生這一期望目標?
(A)書立「遺囑」,將其此想法載明於遺囑
(B)生前洽妥「遺囑信託」,將其此想法載明於遺囑
(C)書立「遺囑」,將其此想法載明於遺囑外,尚需於林先生生前請繼承人簽署遵守切結書
(D)生前成立「信託」,移轉交付受託人,並於信託契約上載明「委託人保留對信託管理之指
示權及信託終止權之權利,並約定該項保留於委託人死亡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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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5), C(3), D(202), E(0) #3164689
統計: A(6), B(45), C(3), D(202), E(0) #3164689
詳解 (共 2 筆)
#747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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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A) 與 (C) 不可行?
- 依民法第1165條規定,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效力最長以10年為限,無法達到林先生期望的「永遠」傳承、永不分割出售之目標。
- 簽署切結書亦會受限於民法對共有物或遺產處分與分割請求權的法律限制,無法永久約束後代子孫。
為什麼 (B) 遺囑信託仍有侷限?
- 遺囑信託於立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財產在生前仍屬委託人所有,且在繼承發生後,繼承人與利害關係人針對遺產及信託仍可能產生爭訟或依信託法規進行變更,控制力不如生前完整設立且妥善規劃保留/歸屬條款的生前信託嚴密。
為什麼 (D) 是最佳解?
- 生前即已成立信託並移轉土地所有權給受託人(銀行或專業信託機構),信託財產獨立於遺產之外。
- 透過契約約定保留指示權與終止權並於死亡時消滅,能防止繼承人利用繼承地位繼受委託人權利來任意終止或變更信託,完美落實照顧同居女友(指定為受益人)與讓子孫長久收取租金的長遠傳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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