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領員警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有關於執行中確保警察攔檢執勤安全,警察相關因應作為,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A)合理懷疑必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
(B)若因衝突而升高危險情況時,亦得依法使用槍械
(C)逮捕現行犯後,先上手銬,非經同意,不得加以搜索其身體
(D)禁止以機車載送犯罪嫌疑人,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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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33), D(0), E(0) #3928708

詳解 (共 1 筆)

#7417502

(A) 合理懷疑必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警察盤查須有「合理懷疑」,且合理懷疑必須建立在客觀事實上,而不能僅憑直覺或主觀感受

(B) 若因衝突而升高危險情況時,亦得依法使用槍械

若現場情勢已達《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要件,例如警察生命、身體遭受急迫危害,得依法使用警械甚至槍械。

(C) 逮捕現行犯後,先上手銬,❌ 非經同意,不得加以搜索其身體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現行犯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及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 合法逮捕現行犯後,警察得依法進行附帶搜索,不需要經其同意

(D) 禁止以機車載送犯罪嫌疑人,以確保安全


警察實務上為確保執勤安全,原則上避免以機車載送犯嫌。

補充:
無令狀搜索
附帶搜索(刑訴130)
前提: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
限制搜索身體、隨身物品、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處所。
目的保護執法人員安全、防止脫逃、防止湮滅、隱匿證據。

緊急搜索(刑訴131 第1項)(找人)
情況急迫,得逕行搜索。
主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要件
1.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
2.因追躡現行犯或脫逃人
3.有事實足認證據有湮滅之虞
搜索後補正程序:3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法院不准許,應於5日內撤銷。

緊急搜索(刑訴法131第2項)(找物)
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主體:檢察官( 檢察官可以自己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
搜索後補正程序
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法院不准許,應於5日內撤銷。  
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3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法院不准許,應於5日內撤銷。

同意搜索(刑訴131-1)
經受搜索人: 自願同意,並出於自由意志。
警察應以書面記錄同意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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