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憲法法庭判決,關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之言論自由受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
(B)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如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 業領域等正面價值者,即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C)表意人於言論發表前,如已經合理查證程序,且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 容為真實者,即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不罰之要件
(D)法院在審理誹謗言論有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之言論真實性抗辯之適用時,必須釐清該等言 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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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87), C(33), D(40), E(0) #3664327
統計: A(9), B(87), C(33), D(40), E(0) #3664327
詳解 (共 4 筆)
#7403094
依憲法法庭判決(112年憲判字第8號),合理查證只是必要條件之一,但第310條第3項前段的不罰要件,還要求言論確實涉及公共利益。
選項(C)的問題在於:
- 省略了「公共利益」要件 — 光是查證充分、主觀相信為真,還不夠,該言論本身必須是「可受公評之事」(涉及公共利益)
- 「即符合」過於絕對 — 暗示查證合理就自動不罰,但判決要求法院整體審查,包含是否涉及公益、表達方式是否相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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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看 (B)
(B) 雖然表述也有「即不構成」的絕對化問題,但憲法法庭在公然侮辱罪的判決中,確實明文指出具正面社會價值的言論(公共事務、文學藝術、學術專業)應受較高保護,與(C)省略核心構成要件相比,(C)的錯誤更為根本。
結論
答案:(C)
核心:合理查證 ≠ 當然不罰,還須符合「涉及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之事)」的前提要件,選項(C)跳過了這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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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198
B為什麼不能選?
應該是要經過權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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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960
C錯誤在於
涉及「公共利益」,則非屬其情形。參D
ACD 出自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
B出自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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