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單身未婚,113 年綜合所得總額 1,000 萬元,熱愛棒球,113 年初即經由教育部設置的「個 人捐贈運動員專戶」 ,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 500 萬元;同年 5 月 5 日捐贈 300 萬元,未指定特 定運動員,若甲 113 年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甲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及應納 贈與稅額分別為何?
(A) 800 萬元、0 元
(B) 700 萬元、0 元
(C) 500 萬元、5.6 萬元
(D) 300 萬元、25.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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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1), C(174), D(21), E(0) #3524644
統計: A(46), B(21), C(174), D(21), E(0) #3524644
詳解 (共 5 筆)
#7293758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但書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於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內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於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內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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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2=200
200+300=500
指定捐贈運動員非政府 應計入捐贈總額(300-244)*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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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4638
未指定特定運動員300萬+指定運動員200萬元(1,000萬×20%)→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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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總額800萬-捐贈列舉扣除額500萬=300萬元
應納贈與稅額:(300萬-244萬)×10%=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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