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 計算法定期間,不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B)不變期間,乃規範當事人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之重要期間,如有重大 理由,得由法院裁定伸長或縮短之
(C)當事人因天災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 年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D)遲誤不變期間未逾 5 年者,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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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0), C(5), D(0), E(0) #386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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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075
(A) 正確若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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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990

(A)⭕️

第162條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B)❌
不變期間:法律規定訴訟關係人做特定的訴訟行為,必須遵守的期間,且該時間原則上不得伸長或縮短,只限於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的原因以致於遲誤期間時,才容許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延長期間(聲請回復原狀)。
(C)(D)❌
第164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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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7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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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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