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何種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為需課徵遺產稅的遺產?
(A)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
(B)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贈予配偶的股票
(C)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
(D)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與配偶或直系血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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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64), C(17), D(16), E(0) #3173058
統計: A(3), B(164), C(17), D(16), E(0) #3173058
詳解 (共 2 筆)
#6333867
在遺產總額的計算中,需納入課徵遺產稅的項目包括:
(B) 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贈予配偶的股票
根據台灣稅法規定,若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該財產需計入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
其他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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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
這類土地通常屬於公共設施,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無需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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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
著作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若仍在保護期間內,其財產價值應計入遺產總額,但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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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與配偶或直系血親者
這類移轉可能涉及特定法規,需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答案: (B) 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贈予配偶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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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679
遺贈稅法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繼承來的遺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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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法12-1條本法規定之各項金額每遇物價指數累積上漲達10% 自次年起調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都市計畫法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都市計畫法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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