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王董事長選擇以自己為委託人,子女為受益人之方式設立他益信託,如王董事長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時,贈與行為的發生日為何?
(A)信託契約訂立日
(B)受託人實際領受信託利益之日
(C)受託人分配信託利益之日
(D)國稅局核定贈與稅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 B(0), C(2), D(0), E(0) #3709804
統計: A(44), B(0), C(2), D(0), E(0) #3709804
詳解 (共 1 筆)
#7423632
正確答案是 (A) 信託契約訂立日。
ㅤㅤ
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1 規定,當委託人將財產交付或移轉給受託人,並約定由第三人(即非委託人本人,如子女)享有信託利益時,如果受益人已經特定,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即屬確定之他益信託。在這種情況下,受贈人的權利已經確立,因此贈與稅的納稅義務及贈與行為發生日,即為信託契約訂立之日。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