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有關信託業者因擔任受託人而為公司股東之法制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信託業擔任受託人取得自己公司股票時不可行使表決權
(B)信託業擔任受託人取得自己公司股票時可以擔任自己公司之董事
(C)信託業擔任受託人取得其他公司過半股權時,則信託業者與該公司具有控制從屬關係
(D)信託業擔任受託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時,若無運用決定權,則無辦理股權申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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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8), C(5), D(30), E(0) #3709810
統計: A(33), B(8), C(5), D(30), E(0) #3709810
詳解 (共 3 筆)
#7315232
46.有關信託業者因擔任受託人而為公司股東之法制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信託業擔任受託人取得自己公司股票時不可行使表決權
(B) 信託業擔任受託人取得自己公司股票時可以擔任自己公司之董事(不可以)
(C) 信託業擔任受託人取得其他公司過半股權時,則信託業者與該公司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不具)
(D) 信託業擔任受託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時,若無運用決定權,則無辦理股權申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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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851
解析
- (A) 敘述不夠精準(非全面禁止):
您可能會疑惑為什麼 (A) 不能算對?在法律細節上,信託業取得「自己公司」股票時,並非「絕對不可」行使表決權。依據銀行法與金管會函釋,實務上的員工持股信託或客戶信託,只要信託業將該股票的表決權「去功能化」(例如:在契約中明定完全放棄表決權、或完全「指派或遵照外部委託人/信託監察人」的書面指示投票),仍可由形式股東依指示劃單,並非法律一刀切認定該法人受託時「不可行使表決權」。因此 (A) 的絕對化敘述在法制細節上不夠精準。 - (B) 錯誤:
信託業受託取得自己公司股票時,受限於公司法自己委任自己之邏輯限制,以及信託法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能擔任自己公司的董事。 - (C) 錯誤:
信託財產具有法定的獨立性,信託業者僅為名義受託人,股權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嚴格隔離。因此,即使信託專戶合計取得某他公司過半股權,信託業者與該公司在法制上不具有控制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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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639
正確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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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與主管機關函釋,當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時,對於信託財產若無運用決定權(例如被動接受委託人指示之信託),則不具有實質控制力,無辦理股權申報之義務。各選項詳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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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信託業者基於受託人地位取得自己公司的股份,因信託財產具獨立性,為維護受益人權益,可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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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信託業者為法人,不得擔任自己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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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依經濟部函釋,信託關係不單純採股份所有權的形式認定控制從屬關係;受託人不因信託關係取得股份而成為控制公司,關係企業規定原則無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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