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有關法務部函釋信託契約約定連續受益人安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現行信託法法律體系下可行
(B)該安排具有彈性,故信託約款可概括約定,致信託存續期間形同不定期
(C)受益人不以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為必要,但須可得確定
(D)該安排於信託利益分配時,受益人需確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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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4), C(7), D(11), E(0) #3709819
統計: A(10), B(34), C(7), D(11), E(0) #3709819
詳解 (共 1 筆)
#7425698
本題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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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在於法務部函釋雖然允許信託契約安排連續受益人,但要求受益人須可得確定。信託存續期間不可為「不定期」,亦不允許信託約款概括約定受益人範圍,否則會導致信託無效。
其餘各選項之正確性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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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現行信託法法律體系下可行:法務部與金管會等實務見解已承認連續受益人信託(即俗稱的家族信託或百年信託),允許資產跨世代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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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益人不以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為必要,但須可得確定:設立信託時,後順位的受益人(如未出生的子女或設立中之法人)不一定要已經存在,但必須可以透過契約約定明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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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該安排於信託利益分配時,受益人需確係存在:當進入信託利益分配階段時,該順位的受益人必須確實存在,才能夠實際享有信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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