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規劃家族藝術品管理時,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 依多少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六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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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1), C(4), D(33), E(0) #3709818
統計: A(1), B(11), C(4), D(33), E(0) #3709818
詳解 (共 2 筆)
#7315259
54.規劃家族藝術品管理時,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 依多少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A) 百分之五
(B) 百分之六
(C) 百分之十
(D) 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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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境內舉辦文物或藝術品展覽、拍賣活動,得申請核准就個人交易所得,以成交價額之 6% 為所得額,並以 20% 稅率計算扣繳稅款(即實際僅扣繳成交價的),非採分開計算的「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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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693
正確答案是 (D) 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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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辦理文物或藝術品展覽、拍賣活動時,得向文化部申請核准採「分離課稅」。具體計算方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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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定所得額:按成交價額的 6% 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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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繳稅款:依 20% 之扣繳稅率扣取稅款。此舉實質稅率相當於成交總價額的 1.2%(即 6% × 20%),且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藝術品的財產交易所得,得採分離課稅,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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