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下列何者不是新加坡家族信託的特點?
(A)無須揭露委託人及受益人之相關資訊
(B)委託人非新加坡公民,在新加坡也無住所,則委託人國籍地有關繼承法律規定並不影響在新加坡所設立的信託有效性
(C)受益人之債權人可以查封受益人享有之受益權
(D)無信託存續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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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8), C(20), D(157), E(0) #3227129
統計: A(4), B(8), C(20), D(157), E(0) #3227129
詳解 (共 3 筆)
#6333809
新加坡家族信託具有以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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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無須揭露委託人及受益人之相關資訊:新加坡的信託制度對隱私保護程度高,通常不需要公開委託人和受益人的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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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委託人非新加坡公民,在新加坡也無住所,則委託人國籍地有關繼承法律規定並不影響在新加坡所設立的信託有效性:新加坡的信託有效性主要取決於信託契約的設立和管理方式,而不受委託人國籍地繼承法律的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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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益人之債權人可以查封受益人享有之受益權:在新加坡,受益權通常被視為可轉讓的財產權利,債權人可能對其進行查封或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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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無信託存續期間的規定:新加坡的信託法對信託的存續期間有明確規定,通常不得超過150年。
因此,選項 (D)「無信託存續期間的規定」並非新加坡家族信託的特點。
正確答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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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848
正確答案為 (D) 無信託存續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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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 (A) 屬實:新加坡家族信託具備高度保密性,信託契約和受益人資料均無須公開註冊與揭露。
- (B) 屬實:新加坡信託法具有明確的「反強制繼承」條款。若委託人為非公民且在星國無住所,其國籍地的繼承法(如台灣民法的特留分規定)並不會影響該信託的法律有效性。
- (C) 屬實:全權委託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雖然能保護信託財產本體不被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直接追索,但若特定受益人對信託已享有明確、既得的受益權(分派請求權),其債權人仍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申請強制執行或查封該「受益權」。
- (D) 錯誤(非特點):新加坡信託法承襲英美法系的「禁止永續原則」,明確規定信託存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00 年,並非無存續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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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849
? 境外信託司法管轄區核心特點對比表
| 比較維度 | ?? 新加坡 (Singapore) | ?? 香港 (Hong Kong) | ?? 開曼群島 (Cayman Islands) | ?? 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
|---|---|---|---|---|
| 最長存續期間 (禁止永續原則) |
固定最長 100 年 (民法典第32條規定) |
可永久存續(永續) (2013年已立法廢除上限) |
新法可永續(舊普通信託 150 年) (? 註:其著名的 STAR 信託一律無時間限制) |
最長 360 年 (其著名的 VISTA 信託亦適用此上限) |
| 反強制繼承條款 (防範母國特留分) |
極強 ✅ 排除外國繼承法對信託資產的干涉 |
強 ✅ 不適用外國強制繼承規則 |
極強 ✅ 離岸信託中反強制繼承最完善的法域之一 |
極強 ✅ 成文法嚴格保護信託財產不受外國繼承法干涉 |
| 委託人權力保留 (控制權) |
有限度保留 ⚠️ 一般僅限於投資與管理引導權(過度干涉易被視為虛假信託) |
有限度保留 ⚠️ 同樣主要侷限於投資部分,主要控制權仍需歸於受託人 |
高度保留 ✅ 允許委託人或保護人保留撤換受託人、變更受益人等大權 |
極高度保留 ✅ 特有的 VISTA 信託允許委託人終身實質控制底層公司 |
| 資訊保密性 | 極高 ? 信託契約與受益人完全無須公開註冊 |
高 ? 普通法系保護,不對公眾開放查詢 |
極高 ? 具有極強的法定保密架構(如 STAR 信託可限制受益人查帳) |
極高 ? 公眾無法查詢信託及底層公司的股東/受益人 |
| 債權人追索時效 (資產隔離) |
欺詐性轉移追索期為 6 年 | 欺詐性轉移追索期為 6 年 | 欺詐性轉移追索期為 6 年(STAR 信託有更嚴格限制) | 欺詐性轉移追索期為 4 年 |
| 主要定位與優勢 | 亞洲金融中心,結合家族辦公室(如 13O/13U)可享投資永久免稅紅利。 | 亞洲金融中心,無地理時差,適合持有香港及中國內地資產。 | 傳統老牌信託法域,法院判例最豐富,機構與基金最愛(STAR信託最知名)。 | 性價比高,設立與維護成本相對親民,VISTA 信託非常適合控製家族企業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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