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按照行政罰法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該如何處罰?
(A)處以相同之處罰
(B)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C)擇一處罰
(D)未設規定,準用刑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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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587), C(46), D(15), E(0) #184021
統計: A(113), B(587), C(46), D(15), E(0) #184021
詳解 (共 3 筆)
#212670
行政 罰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 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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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5884
正確答案請毫不猶豫、大筆一揮劃下 (B) 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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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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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
大絕招(不分主從、不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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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不採刑法的共犯概念:刑法有分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有主謀與從犯之分);但行政罰法不搞這套,只要是「故意共同實施」,每個人都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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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情節分別開罰:既然沒有主從之分,行政機關在開罰單時,必須視各個行為人參與的程度、貢獻或情節輕重,「分別」裁處不同的罰鍰,而不是大家罰一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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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快速超渡(除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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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處以相同之處罰:錯! 法律規定是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不是齊頭式平等罰一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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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擇一處罰:錯! 擇一處罰通常是用在法規競合或同一行為觸犯數個不同行政法規時的處理(如一行為不二罰的法理延伸),共同違法是全部都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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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未設規定,準用刑法之相關規定:錯! 行政罰法自己已經白紙黑字在第 14 條訂得清清楚楚,不需要也不得準用刑法共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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