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乙為夫妻,但甲夫常因細故毆打乙成傷。下列關於乙法律上之主張何者錯誤?
(A)乙可以提出告訴
(B)乙可以提出自訴
(C)乙可以要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D)乙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統計: A(81), B(430), C(68), D(5), E(0) #184024
詳解 (共 3 筆)
自訴的限制
所謂自訴的限制是指在某種情形下,自訴權是受到限制,也就是不得提起自訴。
1)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http://lawinfo.lmcc.fju.edu.tw/Lawshow/criminal/cri_selplain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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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自訴之限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為什麼限制? 這是基於我國傳統倫理觀念,認為配偶或親屬間在法庭上直接以「原告(自訴人)」與「被告」的身分互相指控、對質,極度傷害家庭和諧與倫理,因此法律明文剝奪了對配偶提起自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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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乙想要追究甲的刑事責任,只能走「提出告訴(請檢察官偵查起訴)」這條路,絕對不能自己跳過檢察官去向法院提起「自訴」。因此 (B) 的敘述是完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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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絕招(家暴被害人的全方位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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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可以找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法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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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身體健康權受侵害,可以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要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含醫藥費與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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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上:遭到不堪同居之虐待,屬於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法定判決離婚事由,當然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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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可以提出告訴:敘述正確。 雖然不能自訴,但可以依法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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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可以要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敘述正確。 夫妻雖然有婚姻關係,但在法律上各自都是獨立的權利主體,打傷人就是要負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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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敘述正確。 「慣性毆打成傷」是最典型的「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法院百分之百會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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