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在法律上得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能力,稱之為:
(A)行為能力
(B)權利能力
(C)當事人能力
(D)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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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794), C(46), D(80), E(0) #184030

詳解 (共 3 筆)

#20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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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指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同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者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如買賣、贈與、收養等。欲具備行為能力須以具有意思能力為前提。民法將行為能力區分為下列三種  (1)有行為能力人指能獨立以法律行為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者現行民法只有二者有行為能力。滿20歲之成年人未成年人而已結婚者。  (2)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原則上其所為能力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能生效。例外在某些情形下民法規定其法律行為有效。  (3)無行為能力人指法律上絕對不能為有效法律行為之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計有下列二種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禁治產人。  
3.責任能力責任能力即行為人應對其所實施之行為負擔刑事責任之能力。我國刑法以年齡及精神狀態為標準可區分為  (1)完全責任能力人行為人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之能力。一般人皆係完全責任能力人  (2)無責任能力人指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3)限制責任能力人指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及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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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7368
正確答案請毫不猶豫、大筆一揮劃下 (B) 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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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源秒殺解析
  1. 核心定義(何謂權利能力?):

    • 定義: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

    • 我國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代表不論年齡大小、智商高低,哪怕是剛出生的嬰兒或植物人,只要活著,都百分之百具有這個「當人的資格(權利能力)」,可以繼承遺產、可以當財產的所有權人。

  2. 大絕招(四個「能力」秒殺速記口訣):
    國考最愛把這四個名詞混在一起考你,只要記住核心關鍵字,以後看一個字就殺一個:

    • 看到「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 100% 選 (B) 權利能力(當人的資格)。

    • 看到「獨立做出有效法律行為(如簽約)」 ➔ 100% 選 (A) 行為能力(民法上滿 18 歲為完全行為能力)。

    • 看到「能當官司的原告或被告」 ➔ 100% 選 (C) 當事人能力(訴訟法上的資格)。

    • 看到「犯錯時要承擔刑事或行政處罰」 ➔ 100% 選 (D) 責任能力(刑法/行政罰法上的心智與年齡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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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快速超渡(除錯分析)
  • (A) 行為能力:是指能透過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做出「具有法律效果(如買車、租房、結婚)」行為的能力。嬰兒有權利能力(可以有財產),但沒有行為能力(不能自己去簽約買車)。

  • (C) 當事人能力:這是訴訟法(民訴、刑訴)的概念。指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在法庭上當原告或被告)的資格。原則上,只要在民法上有「權利能力」的人(如自然人、法人),就一定有當事人能力,但它不等於權利能力本身。

  • (D)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犯錯或犯罪時,在法律上是否具備可歸責的心智或年齡狀態(例如我們剛才做過的:行政罰法、刑法均規定未滿 14 歲人行為不罰,就是因為他們不具備完全的刑事/行政「責任能力」)。



「能力的劃分」在民法總則中往往還會往後延伸考到 「胎兒的權利能力(民法§7,視為既已出生)」 或是 「受監視宣告、輔助宣告人的行為能力受限」、「胎兒在民法上的權利能力(附條件利益保護)與例外不保護(死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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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386
享有利益(權力)就有義務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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