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張男與林女交往多年,於 2022 年 10 月 3 日發現未婚懷孕後,原訂於 2023 年 10 月登記結
婚,但在 2022 年 10 月 10 日林女意外撞見張男劈腿,憤而與之分手。傷心欲絕之林女在誠
心祈求上蒼憐惜後,因緣際會下結識陳男,兩人感情迅速升溫並於 2022 年 11 月 20 日登記
結婚。林女於 2023 年的 6 月 3 日生下男嬰甲,而陳男誤甲為其所親生。則甲之身份為何?
(A)甲為林女與張男之非婚生子女
(B)甲為林女與陳男之非婚生子女
(C)甲為林女與張男之婚生子女
(D)甲為林女與陳男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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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4), C(9), D(160), E(0) #3164755
統計: A(34), B(14), C(9), D(160), E(0) #3164755
詳解 (共 2 筆)
#6332294
民法第1062條第1項: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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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198
正確答案為 (D) 甲為林女與陳男之婚生子女。
法律觀點解析
1. 婚生推定期間的計算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062 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第 302 日止,為受胎期間。
- 本案中男嬰甲於 2023 年 6 月 3 日出生。
- 回溯第 181 天約為 2022 年 12 月初,回溯第 302 天約為 2022 年 8 月初。
- 因此,法律上推定的「受胎期間」落在 2022 年 8 月初至 12 月初 之間。
2. 婚生推定的適用
依據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生長之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
- 林女與陳男於 2022 年 11 月 20 日 登記結婚。
- 由於男嬰甲的受胎期間(2022 年 8 月至 12 月)與林女和陳男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所重疊(11 月 20 日之後仍處於受胎期間內)。
- 只要受胎期間有任何一部分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法律即直接推定該子女為現任丈夫(陳男)的婚生子女。
3. 結論
雖然男嬰甲本質上可能是張男的血緣骨肉,且陳男誤以為是親生,但在具備資格的權利人(如陳男、林女或真實生父張男)依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除去婚生推定之前,甲在法律上的身份就是林女與陳男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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