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規定,對於中高齡及高齡員工得因年齡而有差別待遇之例外情形,下列哪一事項非屬可差別待遇規定的範圍?
(A)福利措施
(B)依績效、獎懲給付薪資
(C)僱用獎 助
(D)保全業法限定僱用年齡。
統計: A(82), B(30), C(6), D(56), E(0) #387601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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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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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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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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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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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款: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 \( \rightarrow \) 對年齡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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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款:薪資之給付 \( \rightarrow \) 係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正當理由(對應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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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款:依其他法規規定 \( \rightarrow \) 任用或退休年齡限制(對應選項 D,如保全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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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 \rightarrow \) 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之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對應選項 C,如僱用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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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績效、獎懲給付薪資:符合第 13 條第 2 款,老員工如果績效降低,依規矩減薪是可合法差別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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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僱用獎助:符合第 13 條第 4 款,政府提供僱用獎助是為了促進特定年齡就業,這屬於合法的積極協助措施,可合法有年齡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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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全業法限定僱用年齡:符合第 13 條第 3 款,因為保全業法明確規定保全上限為 70 歲,這属于其他法規的強制限制,可合法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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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福利措施:不符合第 13 條的任何一款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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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第 13 條第 4 款提到「協助措施」,但那是政府的就業政策,不是雇主提供給在職員工的「公司福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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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公司內部辦理的各項「福利措施」(如員工旅遊補助、年節獎金、尾牙抽獎等),絕對不能因為員工變老了就縮水或排除。它被第 12 條牢牢鎖死,沒有任何例外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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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 都在第 13 條有拿到「免死金牌」(可合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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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福利措施 沒有免死金牌,只要敢因年齡有差別待遇,就是就業歧視,直接開罰 30 萬到 1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