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近年來在金管會信託 2.0 政策推動之下,信託業務蓬勃發展,甲同學是一位對信託深感興趣之法律系學生,經常利用課餘自修信託法,就其下列信託觀念何者錯誤?
(A)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之方式為之
(B)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之信託行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
(C)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A)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之方式為之
(B)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之信託行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
(C)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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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59), C(25), D(19), E(0) #3334777
統計: A(32), B(159), C(25), D(19), E(0) #3334777
詳解 (共 3 筆)
#6333586
在信託法的規定下,信託行為通常需以契約或遺囑方式設立,特定財產權的信託需經過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所取得的權利,仍屬於信託財產。然而,若信託的主要目的是進行訴訟,則該信託行為可能被視為無效,因此選項 B 的敘述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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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6191
信託法考試中最愛考「法律效果」的區分,請務必記住以下兩個魔鬼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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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信託、妨害公序良俗、目的不可能、以逃避債務為目的之公益信託 ➡️ 【無效】(根本不曾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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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逃避債務的「詐害債權信託」(例如欠錢不還,故意把財產信託給別人) ➡️ 【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在撤銷前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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