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哪一種身心障礙類別的鑑定基準之一,為「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A)情緒行為障礙
(B)智能障礙
(C)自閉症
(D)學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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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 C(5), D(0), E(0) #3925615

詳解 (共 1 筆)

#7436140
第 十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致嚴重影響學校適應;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在學校顯現學業、社會、人際、生活或職業學習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三、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四、前二款之困難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及輔導所提供之介入成效有限,
    仍有特殊教育需求。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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