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小流氓甲攜帶刀具,在路上閒晃,偶然看見一台新款機車,停在飲料店旁卻未熄火,打算試騎一下後 就還給原車主。未料方才跨坐車上,讚嘆新款機車坐墊舒適時,該機車車主自飲料店內出來,將甲逮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竊盜既遂罪
(B)甲成立竊盜未遂罪
(C)甲成立加重竊盜未遂罪
(D)甲不成立竊盜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22), C(9), D(82), E(0) #4002280
統計: A(4), B(22), C(9), D(82), E(0) #4002280
詳解 (共 4 筆)
#7491395
「使用竊盜」與「加重竊盜」世紀複合陷阱題!
很多考生一看到「攜帶刀具」就興奮地去選加重竊盜,或者看到「跨坐上去被逮」就選未遂,結果通通掉進出題老師的坑裡。我們直接用「主觀意圖一刀切」大絕招,3 秒鐘直接秒殺!
答案選 (D) 甲不成立竊盜罪。
拆解
第一步:核心心法——先看主觀有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 大絕招【偷走 vs 借用】:要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不論是普通還是加重),行為人心理除了要有偷東西的「故意」外,還必須具備一個最重要的主觀要件:「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想把這東西永久據為己有、當作自己的財產來處分)。
- 關鍵:題目題幹寫得清清楚楚:「打算試騎一下後就還給原車主」。這在法律上叫做「使用竊盜」!甲主觀上只是想暫時借用、測試性能,並沒有要把機車變成自己財產的意思(缺乏不法所有意圖)。
- 結論:既然最根本的「主觀意圖」從一開始就不具備,那不管是既遂、未遂,還是有沒有帶刀,通通都不可能成立任何竊盜罪!答案直接一秒鎖定 (D)。
第二步:破解考生的兩大盲點(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騙局)
- 盲點一:帶刀不是會變成「加重竊盜(第321條)」嗎?
- 開示:加重竊盜罪的本質依然是「竊盜罪」。必須先符合普通竊盜罪的「主觀要件(故意+不法所有意圖)」,後面才有資格去討論有沒有帶兇器加重。主觀如果不成罪,帶大砲也沒用!
- 盲點二:那甲這樣完全沒有刑責,太不合理了吧?
- 開示:沒錯,純粹的「使用竊盜」在中華民國刑法上是不罰的(屬於民事侵權行為)。不過,因為台灣偷騎腳踏車、機車的風氣太盛,實務後來在《刑法》第 320 條第 2 項(竊佔罪)與《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時有調整,但針對本題「機車動產」且尚未有排除他人佔有的意圖與行為,並不該當竊盜罪。
核心口訣
在考卷上看到:
- 「打算開一下就還、騎一下就放回原處、借一下就歸還」 → 這是標準的「使用竊盜」,主觀要件不具備,一律不成立竊盜罪!
- 「打算騎走去兜風,油耗光了隨便棄置在路邊」 → 這種叫惡意遺棄,實務認定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根本沒打算好好還給原車主),這才會成立竊盜罪!
這題如果學會了,你在財產法綜合題型裡就已經跨入前 5% 的高分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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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08
答案是 (D) 甲不成立竊盜罪。
這題的關鍵有兩個:「不法所有意圖」+「攜帶刀具是否構成加重竊盜」。
① 甲有沒有竊盜故意?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甲看到機車後,打算:
「試騎一下後就還給車主」
代表甲雖然想要未經同意使用機車,但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
也就是:
使用意圖 ≠ 不法所有意圖
所以不符合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主觀要件。
② 為什麼不是竊盜未遂?
(A) 既遂 ❌
(B) 未遂 ❌
雖然甲已經跨坐到機車上,但竊盜罪要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甲從頭到尾都沒有這個意思,所以連竊盜罪的故意都沒有。
因此不是「竊盜未遂」,而是根本不成立竊盜罪。
③ 那攜帶刀具呢?
這裡很容易被騙。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才是加重竊盜。
但是甲沒有成立竊盜罪,所以即使他身上帶著刀,也不能直接變成「加重竊盜」。
因此:
* 有刀具 ❌ 不代表一定是加重竊盜
* 必須先有竊盜罪,再判斷是否有第321條的加重事由
最重要的考點
這題就是考:
「使用竊盜」與「竊盜」的區別。
甲想的是:
偷騎 → 騎完還回去 → 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所以:
? 答案 D:甲不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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