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對女性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B)雇主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C)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D)雇主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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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 B(93), C(63), D(23), E(0) #3928822
統計: A(607), B(93), C(63), D(23), E(0) #3928822
詳解 (共 4 筆)
#7412317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0 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A)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A)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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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B)、(C)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D)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B)、(C)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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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一提,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在民國110年的釋字807號中,因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詳參: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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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718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A) 雇主對女性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關於「女性勞工權益」最經典、愛考的法條修法大拆解:
破題關鍵:注意「夜間工作(大法官釋字第 807 號)」的超級大修法!
這題是考試的超級大熱門!因為 (B)、(C)、(D) 選項涉及了勞基法最著名的違憲宣告與法條限制。我們一條一條用最白話的觀點來看:
- (A) 雇主對女性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 解析:敘述完全正確,這就是答案!。這直接出自《勞動基準法》第 25 條,強調「同工同酬」與「性別平等」原則,沒有任何毛病。
- (B) 雇主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 解析:敘述已不正確(考傳統條文會選它,但現在是錯的!)。以前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只要勞資會議同意、提供安全設施與交通工具,女生就可以值大夜班。但是!大法官在 釋字第 807 號解釋中,直接宣告這個規定「違憲失效」!大法官認為,憑什麼男生值夜班不用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女生就要?這是對女性的性別刻板印象與歧視。因此,現在雇主要求女性勞工(非孕哺期)值夜班,已經不需要、也不能再拿「勞資會議同意」當藉口了,原則上回歸男女平等的出勤安排。
- (C) 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 解析:敘述錯誤。同上所述,在釋字第 807 號解釋之後,並沒有「全面禁止」女性勞工值夜班(如果全面禁止,反而限制了女性的就業選擇權,同樣違憲)。現在除法定的特殊保護期間(如懷孕哺乳)外,女性勞工當然可以合法地在夜間工作。
- (D) 雇主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 解析:絕對錯誤!觸犯法律天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5 項規定,「妊娠(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是「絕對禁止」在夜間(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工作的。這是為了保障母體與嬰兒健康的「強制規定」,就算天王老子同意、勞資會議同意、甚至員工自己寫自願書,只要雇主讓孕婦上夜班,一律違法重罰!
「女性夜間工作」精華筆記
考試只要考到勞基法女性夜間工作(大夜班),請在腦海中區分這兩類人:
- 一般女性勞工:適用釋字第 807 號解釋,不需要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正常排班,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勞動權。
- 懷孕、哺乳期女性勞工:屬於法定絕對保護,不管誰同意,一律「絕對禁止」值夜班(午後 10 點到隔天清晨 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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