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對女性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B)雇主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C)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D)雇主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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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49), C(35), D(10), E(0) #3928822
統計: A(329), B(49), C(35), D(10), E(0) #3928822
詳解 (共 3 筆)
#7412317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0 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A)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A)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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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B)、(C)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D)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B)、(C)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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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一提,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在民國110年的釋字807號中,因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詳參: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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