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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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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30202
> 試題詳解
5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倘若不延長,原則上應於幾個月內為之?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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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0), E(0) #3525165
詳解 (共 2 筆)
light.su1980
B2 · 2026/02/20
#7301782
(B).訴願法 第85條 (訴願決定)...
(共 1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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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2025/09/07
#6660083
1. 題目解析: 此題考察對於訴願之決定...
(共 3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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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下列關於訴願之審議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採書面審理,例外得進行言詞辯論 (B)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C)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D)訴願人申請調查證據,訴願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才需要調查
#3525166
7 倘若 B 公司對 A 公司的專利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認為舉發有理由, 後來訴願時,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訴願維持原舉發成立之處分。則 A 公司想提起行政 訴訟時,要以誰作為被告? (A)智慧局 (B)經濟部 (C)智慧局及經濟部二者為共同被告 (D) B 公司
#3525167
8 B 公司要對專利舉發結果提起行政訴訟,想要找在大學教授專利法的 C 教授幫忙打官司,但 C 教授並沒有律師或專利師資格。請問:B 公司作為原告,得否請 C 教授擔任該件行政訴訟 的訴訟代理人? (A)當然可以,C 教授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B)只要審判長許可就可以 (C)不可以,C 教授並沒有律師資格或專利師資格 (D)可以,只要 C 教授當初有幫忙申請此案件的專利
#3525168
9 專利行政訴訟中,下列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B)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 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 (C)釋明不足者,可以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D)若釋明充足,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
#3525169
10 甲以「A 元素」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 ,經智慧 局審查後,以該申請案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若 甲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須先申請再審查,對於再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提起訴願 (B)系爭專利申請案,已經智慧局採實體審查,並無再審查程序之適用 (C)系爭專利申請案,已經智慧局採形式審查,甲得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甲應循訴願程序請求救濟,並無再審查程序之適用
#3525170
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甲之「A 控制系統」發明專利舉發案件,舉行聽證程序 後,作成「請求項 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 2 至 3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 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服「請求項 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免除訴願程序,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救濟 (B)智慧局不得依職權舉行系爭舉發案之聽證 (C)舉發人不服「請求項 2 至 3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應循訴願程序救濟 (D)聽證終結後,原處分作成前,智慧局不得再為聽證
#3525171
12 在專利行政訴訟中,對於文書、鑑定所需資料持有人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者,法 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B)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者,法 院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C)處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D)法院為判斷文書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有無不提出之正當理由,於必要時仍得命其提 出,並以不公開方式行之
#3525172
13 甲以「X」設計專利不具創作性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 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甲不服,提起訴願。下列關於訴願期間之敘述, 何者正確? (A)甲得於原處分書送達後 2 個月內,提起訴願 (B)甲向法院提起訴願,以法院收受訴願書之日期,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C)甲設籍並居住於臺南市,委任設籍並居住於臺北市之代理人提起訴願,則計算甲提起訴願 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D)甲以郵寄訴願書方式提起訴願,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提起訴願之日
#3525173
14 甲以「A 方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以再審查核駁 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甲不服,向智慧局提起訴願。下列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何 者錯誤? (A)甲應繕具訴願書經由智慧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B)智慧局應對於訴願重新審查原處分,認訴願為有理由者,應附具意見書,陳報經濟部處理 (C)甲提起訴願後,於決定書送達前,撤回訴願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D)甲對於經濟部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3525174
15 甲為 A 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 5 項)之專利權人,乙以 A 專利不具進步性,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局為「請求項 1 至 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 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再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救濟,亦遭判決駁 回,遂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繳納裁判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 3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 (B)甲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按請求項數之每一請求項應繳納 4,000 元計算,故應繳納上訴裁 判費 2 萬元 (C)甲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 (D)甲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因採定額徵收,每件徵收 4,000 元
#352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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