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食品外包裝上有關食品添加物標示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食品混合有二種以上之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之名稱
(B)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之食品添加物,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C)使用複方食品添加物須標示其各別原料名稱
(D)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稀少,對終產品無功能者,仍須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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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48), C(215), D(768), E(0) #3136714

詳解 (共 5 筆)

#593767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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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14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
  
1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2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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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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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821
(A) 食品混含有三種以上之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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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551
 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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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778

這題考的是台灣食品法規中關於「食品標示法規」的實務應用,特別是針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標示規定。

答案是 (D) 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稀少,對終產品無功能者,仍須標示之

? 核心解析:為什麼 (D) 是錯誤的?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相關標示規定,這屬於法規中的「帶入(Carry-over)」原則。

  • 帶入原則:當食品添加物是透過原料(而非直接添加)帶入食品中,且該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已經沒有發揮任何技術性功能,且含量極低(通常不影響品質),依據現行法規,這種情況下的食品添加物「得免標示」。

  • 選項 (D) 的錯誤點:題目說「仍須標示之」,這與法規中對於「無功能性帶入」的免標示原則相抵觸。

? 選項解析(為什麼其他選項正確?)

  • (A) 正確:為了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混合了兩種以上添加物且以功能名稱命名,必須分別標明各別的名稱。

  • (B) 正確:這是標示法中的「功能性名稱標示」規定。為了強調其作用,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這三類特定添加物,必須明確標示出它們的「功能名稱」(例如:防腐劑(己二烯酸鉀))。

  • (C) 正確:使用複方食品添加物時,必須將其內含的各別成分原料全部標示出來,確保透明度。

? 考前秒殺「食品標示」必考重點

國考必考觀念:

  • 功能名稱標示:只有「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必須同時標示「功能名稱 + 品名」。

  • 免標示條件

    • 加工助劑(最終產品已去除)。

    • 帶入(Carry-over)原則:透過原料帶入,且在最終產品中「無功能」者。

  • 複方成分:必須標示各別原料,不能只寫「複方食品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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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9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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