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 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 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 限……。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上述勞動基準法規定因違反下列哪一原則遭宣告無效?
(A)法律保留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憲法最高性原則
(D)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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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6), D(0), E(0) #395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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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7436283
《勞動基準法》在法規位階上屬於「法律」,當司法院大法官認定該法條違反了《憲法》第 7 條的性別平等意旨,進而宣告其「失其效力」時,這個「法律因牴觸憲法而歸於無效」的過程,就是「憲法最高性原則」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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