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市政府認定某一連鎖餐廳的廚房屬於違章建築,依法發函命令業者「限期 自行拆除」;同時,因該餐廳多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局依法 對其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關於上述政府的行為,下列法律觀念 的敘述何者最適當?
(A)命限期拆除違建與處以罰鍰,兩者皆屬於行政處分中的授益處分
(B)處以 10 萬元罰鍰具有制裁過去違規行為的性質,屬於行政罰
(C)命限期拆除違建是政府與餐廳業者雙方的協議,屬於行政契約
(D)行政處分僅包含對人民有利的措施,不利的措施則稱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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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0), D(0), E(0) #3953749
統計: A(0), B(6), C(0), D(0), E(0) #3953749
詳解 (共 1 筆)
#7436290
(A) 兩者皆屬於「負擔處分」(不利益處分)。
授益處分: 給予人民利益(如:核發建築執照、發放中低收入戶補助)。
負擔處分: 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如:命拆除違建是課予拆除義務、罰鍰是課予金錢給付義務)。
(C) 這是市政府單方面依法發出的命令,屬於行政處分(下命處分),並非雙方對等協議的行政契約。
延伸:「命限期拆除」的目的是為了回復合法的狀態(拆掉违建),屬於課予處分。如果業者逾期不拆,政府接下來會採取「強制拆除」,那時就屬於「行政執行」中的「代履行」,目的是實現未來的合法狀態,而不是為了處罰。
(D) 行政處分依據對人民的影響,分為「授益處分」、「負擔處分」以及同時兼具兩者的「雙重效果處分」。因此,行政處分絕對不只包含有利措施。此外,「行政處罰(行政罰)」在法理上只是負擔處分的其中一種特定類型,不能直接與所有不利措施畫上等號(例如:課稅處分對人民不利,但它是履行國民義務,不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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