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甲男因故遭乙男毆打成傷,其妻丙於案發 7 個月後的某日,整理抽屜時偶然發現甲男就醫主訴遭乙男 毆打的驗傷診斷證明書,經質問甲後,甲男告稱因酒後辱罵乙男之女友,而遭乙男毆打,自認理虧而 不願提告,丙聽聞後認為必須讓乙付出代價,因而於翌日以自己為甲之配偶的名義向警方提出乙涉嫌 傷害甲之告訴。關於丙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之告訴期間已經屆滿,丙為其配偶,自不得再行告訴,其告訴為不合法
(B)丙為甲之配偶,有獨立告訴權,其告訴為合法
(C)丙之告訴合法,但甲為被害人,可隨時撤回丙之告訴
(D)丙並非被害人,其告訴因與甲明示之意思相反,因此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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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444), C(52), D(95), E(0) #3506039

詳解 (共 8 筆)

#7370505
第 233 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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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9459
配偶或法定代理人作為獨立告訴權人,其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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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685
(A) 錯:甲逾期,不影響丙自己的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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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8119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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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284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ㅤㅤ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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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717
  • 考點:配偶之獨立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 各選項詳解:

    • (A) 錯誤:告訴乃論之罪之6個月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是以「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配偶丙是在案發7個月後整理抽屜「偶然發現診斷書並質問甲後」始知悉犯人為乙。故丙的6個月期間應從丙知悉之翌日起算,並未屆滿。

    • (B)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明文規定:「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告訴。」此為法律賦予配偶之「獨立告訴權」,本質上屬於配偶固有的權利,完全不從屬於被害人本人的意願。因此,縱使被害人甲本人自認理虧不願提告,配偶丙在自己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法律上完全合法有效。

    • (C) 錯誤:既然配偶之告訴權屬於「獨立」行使之權利,被害人甲即無權干涉或隨時撤回丙所單獨提出的合法告訴。

    • (D) 錯誤:承(B)所述,丙為甲之配偶,享有法定的獨立告訴權,其告訴完全合法,不受甲明示意思相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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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3795
甲男因故遭乙男毆打成傷,其妻丙於案發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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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9739
配偶與法代有『獨立告訴權』,愛告就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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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493182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233條 1.被害人之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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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60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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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之告訴期間已經屆滿,丙為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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