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甲男因故遭乙男毆打成傷,其妻丙於案發 7 個月後的某日,整理抽屜時偶然發現甲男就醫主訴遭乙男 毆打的驗傷診斷證明書,經質問甲後,甲男告稱因酒後辱罵乙男之女友,而遭乙男毆打,自認理虧而 不願提告,丙聽聞後認為必須讓乙付出代價,因而於翌日以自己為甲之配偶的名義向警方提出乙涉嫌 傷害甲之告訴。關於丙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之告訴期間已經屆滿,丙為其配偶,自不得再行告訴,其告訴為不合法
(B)丙為甲之配偶,有獨立告訴權,其告訴為合法
(C)丙之告訴合法,但甲為被害人,可隨時撤回丙之告訴
(D)丙並非被害人,其告訴因與甲明示之意思相反,因此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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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444), C(52), D(95), E(0) #3506039
統計: A(173), B(444), C(52), D(95), E(0) #3506039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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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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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配偶之獨立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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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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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告訴乃論之罪之6個月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是以「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配偶丙是在案發7個月後整理抽屜「偶然發現診斷書並質問甲後」始知悉犯人為乙。故丙的6個月期間應從丙知悉之翌日起算,並未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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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明文規定:「被害人之配偶,得獨立告訴。」此為法律賦予配偶之「獨立告訴權」,本質上屬於配偶固有的權利,完全不從屬於被害人本人的意願。因此,縱使被害人甲本人自認理虧不願提告,配偶丙在自己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法律上完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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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既然配偶之告訴權屬於「獨立」行使之權利,被害人甲即無權干涉或隨時撤回丙所單獨提出的合法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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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承(B)所述,丙為甲之配偶,享有法定的獨立告訴權,其告訴完全合法,不受甲明示意思相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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