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 險責任 B.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C.解除權 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三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D.保險人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得申請應得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所繳保費差額
(A)僅 ABC
(B)僅 AB
(C)僅 BD
(D)僅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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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396), C(16), D(16), E(0) #3977521
統計: A(72), B(396), C(16), D(16), E(0) #3977521
詳解 (共 3 筆)
#7457498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6 條
1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
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
解除保險契約。
2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1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
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
解除保險契約。
2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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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期限 知1個月 、不知最長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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