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下列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的說明何者最為適切?
(A) 提供學生適當之評量調整措施後,各領域或科目均可彈性調整其及格基準
(B) 身心障礙學生全學期學習表現或學期學業成績,達所定彈性調整後之及格基準者,國民教育階段以實得分數登錄
(C)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於不減少學習總節數下,依學生之個別能力、特質及需求,可彈性調整學習節數及學分數
(D) 明列於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中,通過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後即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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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12), D(1), E(0) #3927643
統計: A(2), B(1), C(12), D(1), E(0) #3927643
詳解 (共 2 筆)
#7429473
X(A) 提供學生適當之評量調整措施後,各領域或科目均可彈性調整其及格基準
法規原文是:「得就其學習功能缺損之領域或科目,彈性調整其及格基準。」
X(B) 國民教育階段以實得分數登錄
若學生達到調整後的及格基準:
- 國民教育階段 → 僅以「及格等第」登錄
- 高中階段 → 授予學分
X(D) 明列於 IEP 中,通過 IEP 會議後即可實施
雖然課程調整、評量調整及及格基準確實必須載明於 IEP,但涉及課程調整時,還需要:
- 經學校 特教推行委員會 審議。
- 再送 課程發展委員會 通過。
- 報主管機關備查。
並非只通過 IEP 會議即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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