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就其對 A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B)甲、乙二人得依多數決進行協議分割 A 地
(C)甲、乙二人,於 A 地未定有分管契約之情形下,得共同協議將 A 地出 租予丁
(D)甲就 A 地之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無須經由乙、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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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2), C(34), D(39), E(0) #386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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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276
(A)正確:依民法第 819 條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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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614
? 正確選項分析
  • (b) 錯誤: 共有物的「協議分割」屬於必須經過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成立的契約(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甲、乙二人的應有部分合計雖達三分之二,符合多數決門檻,但多數決只能用來決定共有物的「管理」行為,絕對不能用來進行「協議分割」。
    因此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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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即敘述正確的選項)解析
  • (A) 正確: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且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1 號解釋,分別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性質上得自由設定抵押權,無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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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正確: 依據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的管理(包含出租行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甲、乙二人人數為 2/3(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也是 2/3(過半數),故兩人可以共同協議將 A 地出租給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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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正確: 依據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的保存行為(例如:防止土地被侵占、修繕共有物等),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不需要經過乙、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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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9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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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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