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針對猥褻性言論所做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B)立法者欲對猥褻性言論加以限制,其規範應符合明確性原則
(C)所謂「猥褻」,雖屬評價性規定,鑑於定義不清,應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D)判斷是否猥褻,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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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36), C(723), D(48), E(0) #3342586
統計: A(320), B(36), C(723), D(48), E(0) #3342586
詳解 (共 7 筆)
#7567619
這是一題考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7 號》及《釋字第 617 號解釋》關於「猥褻性言論與出版品管制」之憲法核心學理題。各選項詳細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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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依《釋字第 617 號解釋》解釋文開宗明義指出:「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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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大法官於相關解釋中皆強調,性言論與資訊流通雖受憲法保障,但國家在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意即立法限制時仍須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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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大法官始終認定「猥褻」概念『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依《釋字第 617 號》理由書及《釋字第 407 號》意旨,猥褻雖然屬於「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其意義為一般人客觀上可得理解,且為受規範者可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因此尚無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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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依《釋字第 407 號》解釋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引導之效果而為觀察,並依當時社會一般觀念定之,然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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