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經管之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若屬「出售」者,應先報經何機關核定?
(A)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B)交通部
(C)行政院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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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2), C(110), D(1), E(0) #3904551

詳解 (共 1 筆)

#7515747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經營之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若屬「出售」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經管之國有不動產處分若屬「出售」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

依據《鐵路法》第21條之1規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辦理經管國有不動產的開發、處分或收益,並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的限制。前述處分若屬於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必須先報經行政院核定。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關於《鐵路法》第21條之1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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