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公務員免職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之免職為法院專屬權限
(B)行政機關以考績處分免除公務員之職務,牴觸憲法由司法院執掌懲戒權之規定
(C)公務員之免職權屬於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
(D)對於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行為,行政機關不得以考績處分處罰之
統計: A(118), B(211), C(2512), D(90), E(0) #3460296
詳解 (共 3 筆)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公務員免職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公務員之免職為法院專屬權限 ❌
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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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與司法院解釋,「懲戒權」屬於司法院(懲戒法院)之職權,但免職並不當然等同於「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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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免職可能基於不同法律原因(如考績不及格、任用資格欠缺、組織裁撤等),並非一律屬於懲戒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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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免職並非一概為法院專屬權限,行政機關於法律授權範圍內,仍得為免職處分。
(B) 行政機關以考績處分免除公務員之職務,牴觸憲法由司法院執掌懲戒權之規定 ❌
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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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與司法院解釋一貫見解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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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免職屬於行政機關人事行政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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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然等同於「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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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懲戒性質、以制裁違法失職為目的之處分,才屬於司法院掌理之懲戒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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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政機關依法以考績處分免職,不當然牴觸憲法懲戒權之分工。
(C) 公務員之免職權屬於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 ✔️
✅ 這一個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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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實務與司法院解釋,公務員之任用、考績、免職等,原則上屬於行政機關人事權的核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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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基於組織運作與人事管理需要,依法得對公務員為考績評定,並在法律授權下作成免職等人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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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具有懲戒性質(例如針對違法失職之制裁)時,才須進入司法院懲戒體系處理。
? 因此,「免職權屬於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這個說法,符合司法實務見解。
(D) 對於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行為,行政機關不得以考績處分處罰之 ❌
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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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公務員違法或失職行為,可以在法律允許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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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績制度反映其工作表現與操守(例如評定為不及格,進而影響續任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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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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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屬純粹懲戒性制裁(例如撤職、休職等懲戒處分),須依憲法體制交由懲戒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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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能說「行政機關不得以考績處分處罰之」,這種說法過於絕對。
✅ 結論
正確答案是: (C)
? 公務員之免職權,原則上屬於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
? 只有具有「懲戒性質」的免職,才涉及司法院的懲戒權分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