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刑法第五章之二易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 1 日,易服社會勞動
(B)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C)罰金未完納,又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得逕予易服勞役
(D)受拘役之宣告,即使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也不得易以訓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9), C(20), D(69), E(0) #4002749
統計: A(16), B(9), C(20), D(69), E(0) #4002749
詳解 (共 6 筆)
#7476442
7 有關刑法第五章之二易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 1 日,易服社會勞動 (§41II)
(B)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41IV)
(C) 罰金未完納,又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得逕予易服勞役 (§42I)
(D) 受拘役之宣告,即使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也不得易以訓誡 (§43)
ㅤㅤ
§41II「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41IV「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42I「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4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1
0
#7502861
正確答案是 (D) 受拘役之宣告,即使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也不得易以訓誡。
解析
- 核心考點:本題考查刑法總則第五章之二(第 41 條至第 44 條)關於「易刑處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易以訓誡)的法定要件。
- 法規條文與適用:
- 刑法第 43 條(易以訓誡)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易以訓誡:一、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二、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三、自首而受裁判者。」
- 關鍵:
- 選項 (D) 稱受拘役之宣告,即使動機在公益道義上顯可宥恕「也不得易以訓誡」,這與刑法第 43 條第 1 款的明文規定完全相反,故 (D) 敘述錯誤,為本題選項目標。
⭕ 正確選項條文對照(為什麼其他選項對?)
- (A) 正確:符合刑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易科罰金案件,若行為人未聲請易科罰金,得以提供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 1 日,易服社會勞動。
- (B) 正確:符合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4 項(檢察官之執行裁量權)。不論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若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皆不適用之(即不得易科或易服社勞)。
- (C) 正確:符合刑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未完納者,強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易服勞役。」因此,未完納且無財產可執行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逕予易服勞役。
0
0
#7502388
(A) 正確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符合條件者,可以易科罰金。
另外第41條也規定:
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
所以:
6小時社會勞動=1日
A 正確。
⸻
(B) 正確
刑法第41條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限制。
也就是即使刑度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如果法院認為:
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
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就不得易科罰金。
而易服社會勞動也受到同樣限制。
所以 B 正確。
⸻
(C) 正確
刑法第42條規定: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
如果罰金沒有繳完,而且:
無資力完納
就可以易服勞役。
所以 C 的意思是:
罰金沒繳+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 易服勞役
這個方向是正確的。
⸻
(D) 錯誤 ❌
關鍵在:
「即使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也不得易以訓誡」
這句是錯的。
刑法第43條規定: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所以如果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反而是可以:
拘役/罰金 → 易以訓誡
因此 D 把「得易以訓誡」講成「不得易以訓誡」,完全相反。
考試直接記
* 第41條 →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 第42條 → 易服勞役
* 第43條 → 易以訓誡
尤其第43條:
拘役或罰金+犯罪動機公益/道義上顯可宥恕 → 得易以訓誡
所以本題 D 錯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