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章之犯罪?
(A)甲因紅線違停遭警開單之際,當場毀壞警察持有之蒐證照相機
(B)乙於其房屋遭法院查封後將封條取下,但並未毀損該封條而將封條保存完整
(C)某黑幫集團於法務部前抗議時,丙聚眾毆打維持秩序之警員
(D)丁於警員製作警詢筆錄時,意欲辱罵警員三字經,但及時為其律師制止而未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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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 C(4), D(137), E(0) #400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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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027
答案:D 這題要判斷哪些行為屬於刑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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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584
答案:✅ (D) 丁於警員製作警詢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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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429

這題考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的各罪構成要件,尤其要注意 未遂。

逐項看:

(A) 構成犯罪

甲因違停被警察開單時,故意把警察持有的蒐證照相機弄壞。

這涉及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以及可能涉及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重點是警察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甲故意破壞警察持有的蒐證設備。

→ 構成妨害公務罪章犯罪。

⸻

(B) 構成犯罪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除去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

注意題目:

將法院查封的封條取下

即使封條沒有被撕破、仍然完整保存,「除去」本身就可能成立第138條。

所以 B 構成犯罪。

? 完整保存 ≠ 沒有犯罪。

⸻

(C) 構成犯罪

丙在黑幫集團抗議活動中,聚眾毆打維持秩序的警員。

刑法第135條:

以強暴脅迫使公務員執行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職務者……

聚眾毆打執勤警員,明顯屬於以強暴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 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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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構成犯罪 ✅

丁想在警詢時罵警員三字經,但是:

還沒有說出口,就被律師制止。

這裡要注意「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

刑法第140條規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丁只是「想要罵」,最後根本沒有說出口。

而第140條的侮辱行為本身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因此:

只有犯意+尚未實施侮辱行為 → 不成立犯罪。

最重要的考點

這題就是在考:

「想犯罪」≠「已經開始實行犯罪」

D:

想罵 → 還沒說 → 被律師阻止

→ 沒有完成侮辱行為,也沒有未遂處罰規定 → 不構成犯罪。

所以答案是: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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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122
答:(D) 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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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612
14 下列何者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章之犯罪?
(A) 甲因紅線違停遭警開單之際,當場毀壞警察持有之蒐證照相機(已構成§135I,已對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施強暴)
(B) 乙於其房屋遭法院查封後將封條取下,但並未毀損該封條而將封條保存完整(已構成§139I,且該罪不以有無實際發生結果作為成罪於否之標準)
(C) 某黑幫集團於法務部前抗議時,丙聚眾毆打維持秩序之警員(已構成§136I後段,於公眾得出入場所聚眾對公務員施強暴)
(D) 丁於警員製作警詢筆錄時,意欲辱罵警員三字經,但及時為其律師制止而未說出口  (根本還沒說出口,根本不成罪)
ㅤㅤ
§135I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客體須為公務員,並限於就公務員行使合法公權力施強脅)
補充(加重處罰,§135III):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136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9I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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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107
這題是司法特考中非常經典的刑法總則與分則綜合測驗題!解題:
正確答案是 (D) 丁於警員製作警詢筆錄時,意欲辱罵警員三字經,但及時為其律師制止而未說出口。
核心:「當場侮辱公務員罪」不罰未遂!
這題要考的是各個妨害公務罪名的「故意」與「階段性」。我們直接看關鍵的 (D) 選項:
丁在心中「意欲」辱罵,並且差點說出口,這在刑法上頂多屬於「陰謀」或「預備」階段。而刑法第 140 條的「侮辱公務員罪」,在法律規定上不處罰未遂犯,更不罰預備犯!既然連未遂都算不上,也沒有處罰規定,丁的行為就完全不構成犯罪。

其他錯誤選項(均構成犯罪)關鍵考點複習
  • (A) 構成犯罪: 甲當場毀壞警察的蒐證照相機,屬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加強暴(直接對公務員的職務輔助工具施暴),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亦可能同時競合第 138 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 (B) 構成犯罪: 很多考生會被「封條保存完整、沒有毀損」給騙了!但刑法第 139 條規定的是「損壞、除去或污穢」查封標示。乙將封條「取下」,就是典型的「除去」行為,使查封標示失去效力,照樣構成違背查封效力罪。
  • (C) 構成犯罪: 丙在法務部前「聚眾毆打」維持秩序的警員,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4 項(新修正)的聚眾妨害公務罪,屬於加重處罰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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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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