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章之犯罪?
(A)甲因紅線違停遭警開單之際,當場毀壞警察持有之蒐證照相機
(B)乙於其房屋遭法院查封後將封條取下,但並未毀損該封條而將封條保存完整
(C)某黑幫集團於法務部前抗議時,丙聚眾毆打維持秩序之警員
(D)丁於警員製作警詢筆錄時,意欲辱罵警員三字經,但及時為其律師制止而未說出口
統計: A(2), B(10), C(4), D(137), E(0) #4002756
詳解 (共 6 筆)
這題考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的各罪構成要件,尤其要注意 未遂。
逐項看:
(A) 構成犯罪
甲因違停被警察開單時,故意把警察持有的蒐證照相機弄壞。
這涉及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以及可能涉及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重點是警察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甲故意破壞警察持有的蒐證設備。
→ 構成妨害公務罪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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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構成犯罪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除去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
注意題目:
將法院查封的封條取下
即使封條沒有被撕破、仍然完整保存,「除去」本身就可能成立第138條。
所以 B 構成犯罪。
? 完整保存 ≠ 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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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構成犯罪
丙在黑幫集團抗議活動中,聚眾毆打維持秩序的警員。
刑法第135條:
以強暴脅迫使公務員執行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職務者……
聚眾毆打執勤警員,明顯屬於以強暴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 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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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構成犯罪 ✅
丁想在警詢時罵警員三字經,但是:
還沒有說出口,就被律師制止。
這裡要注意「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
刑法第140條規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丁只是「想要罵」,最後根本沒有說出口。
而第140條的侮辱行為本身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因此:
只有犯意+尚未實施侮辱行為 → 不成立犯罪。
最重要的考點
這題就是在考:
「想犯罪」≠「已經開始實行犯罪」
D:
想罵 → 還沒說 → 被律師阻止
→ 沒有完成侮辱行為,也沒有未遂處罰規定 → 不構成犯罪。
所以答案是:
? D。
丁在心中「意欲」辱罵,並且差點說出口,這在刑法上頂多屬於「陰謀」或「預備」階段。而刑法第 140 條的「侮辱公務員罪」,在法律規定上不處罰未遂犯,更不罰預備犯!既然連未遂都算不上,也沒有處罰規定,丁的行為就完全不構成犯罪。
- (A) 構成犯罪: 甲當場毀壞警察的蒐證照相機,屬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加強暴(直接對公務員的職務輔助工具施暴),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亦可能同時競合第 138 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 (B) 構成犯罪: 很多考生會被「封條保存完整、沒有毀損」給騙了!但刑法第 139 條規定的是「損壞、除去或污穢」查封標示。乙將封條「取下」,就是典型的「除去」行為,使查封標示失去效力,照樣構成違背查封效力罪。
- (C) 構成犯罪: 丙在法務部前「聚眾毆打」維持秩序的警員,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4 項(新修正)的聚眾妨害公務罪,屬於加重處罰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