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某咖啡廳價值 1 千元的儲值卡一批。甲依刑法應如何論罪?
(A)偽造公文書罪
(B)偽造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罪
(C)偽造有價證券罪
(D)偽造往來客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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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18), C(42), D(6), E(0) #4002759

詳解 (共 4 筆)

#7477037
答案:B 這題是刑法第 201 條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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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732

這題是刑法第 201-1 條 的直接考題,看到「儲值卡」幾乎就可以直接選 B。
題目關鍵
甲:
意圖供行使之用
偽造咖啡廳儲值卡
每張價值 1,000 元
偽造一批
刑法第201-1條明文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本題完全符合 儲值卡+意圖供行使,成立第201-1條。
每個選項詳解
A 偽造公文書罪
公文書是指公務員依法製作的文書,例如判決書、身分證明文件、公文等。
咖啡廳儲值卡是民間商家發行的支付工具,不是公文書,因此不適用偽造公文書罪。
B 偽造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罪
刑法第201-1條特別規定:
偽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
本題就是偽造咖啡廳儲值卡,而且具有「意圖供行使之用」,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因此成立本罪。 
C 偽造有價證券罪
刑法第201條處罰的是公債票、公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 
雖然儲值卡具有金錢價值,但法律已經另外以第201-1條專門規範「儲值卡」,所以不能適用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考試記憶:有價值 ≠ 有價證券。
D 偽造往來客票罪
刑法第203條的往來客票,是指船票、火車票、電車票等交通票券。 
咖啡廳儲值卡不是交通客票,而是消費支付工具,因此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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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128
這題是近年司法特考(法院書記官)最新出爐的经典法條應用題!考的就是科技時代下新型態支付工具的法律定性。解題: 
正確答案是 (B) 偽造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罪。
核心:只要看到「儲值卡、信用卡、金融卡」-> 秒選「電磁紀錄物罪」!
早期刑法沒有針對電子支付卡片的規定,實務上常為了卡片到底算「文書」還是「有價證券」爭論不休。
為了與時俱進,刑法特別增訂了 第 201 條之 1,把具有儲值、扣款、簽帳功能的塑膠卡片與其晶片磁條,統一收編在「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的規範裡。
我們來看為什麼其他選項不能選:
  • (A) 錯誤: 咖啡廳是私人企業,它發行的儲值卡絕對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公文書」。 
  • (B) 正確(本題答案): 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1 條] 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即構成本罪。咖啡廳儲值卡完全命中法條關鍵字!
  • (C) 錯誤: 刑法上的「有價證券」是指本票、支票、股票、公司債等。雖然儲值卡有 1 千元的經濟價值,但它運作核心是依靠內部的電子扣款數據(電磁紀錄),在法律分類上屬於 201-1 條的特別規定,不歸類為傳統有價證券。 
  • (D) 錯誤: 「往來客票」是指火車票、高鐵票、船票、機票等供公眾運輸搭乘的交通票證,跟咖啡廳喝咖啡完全無關。 

必備:國考大熱門「偽造罪章」客體對比表
為了防止考試時被其他卡片或票券搞混,名師幫你把最常考的偽造對象一次打包:
遭偽造的客體 刑法論罪法條
悠遊卡、星巴克儲值卡、信用卡 第 201-1 條 偽造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罪
高鐵票、捷運車票、台鐵車票 第 203 條 偽造往來客票罪
商店發行的紙本禮券、提貨券 第 201 條 偽造有價證券罪(紙本具流通性)
愛心郵票、印花稅票 第 202 條 偽造郵票印花稅票罪
這類新興科技犯罪的法條題是最近幾年的命題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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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126
答:(B) 儲值卡係以磁條或晶片儲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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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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