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被告甲在接受檢察官乙訊問有無行竊時謊稱並未行竊,乙雖明知甲所言不實,但仍指揮書記官將 虛偽內容登載於偵訊筆錄內。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甲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C)乙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甲、乙均無罪
統計: A(14), B(9), C(31), D(51), E(0) #4002760
詳解 (共 4 筆)
- 書記官與檢察官(乙)的部分:
「偵訊筆錄」依法是用來客觀、如實紀錄被告在法庭上「說了什麼話」的程序文書。被告甲既然確實對檢察官說了「我沒有偷東西」,書記官依檢察官指揮將甲這句不實的辯解「如實抄錄」下來,這份筆錄就完全符合了客觀真實(確實記錄了甲當時的供述)。因此,乙完全沒有登載不實的問題。 - 被告(甲)的部分:
被告本來就享有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上的「不自證己罪原則」與「辯明權」,在法庭或偵查庭上說謊否認犯罪是他的訴訟權利。由於筆錄只是在記錄他的發言,而不是因為他這樣講,國家就認證他真的沒偷,因此甲不構成任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A) 錯誤: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以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為前提。檢察官對於被告說的話具有實質審查與調查權,且筆錄僅具備「紀錄供述」的職能,所以甲不構成本罪。
- (B) 錯誤: 同上理,乙如實記錄甲的回答,筆錄本身並非不實文書,甲自然不可能成立任何間接正犯。
- (C) 錯誤: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是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乙指揮書記官登載的是「甲否認犯罪這個『發言事實』」,並沒有把虛偽的事實當作歷史紀錄登載,不構成本罪。
- (D) 正確(本題答案): 甲、乙兩人均不構成偽造文書罪章的犯罪(甲原本的竊盜罪則是另外獨立認定)。
| 常考情境 | 公務員有無審查權 | 刑法第 214 條是否成立 |
|---|---|---|
| 去戶政事務所謊報結婚、離婚 | ❌ 無(僅形式審查) | 構成犯罪 ✅ |
| 去地政事務所辦理虛偽的土地設定 | ❌ 無(僅形式審查) | 構成犯罪 ✅ |
| 在偵查庭上對檢察官說謊編造供詞 | ⭕ 有(實質審查且屬紀錄性質) | 不構成犯罪 ❌(即本題) |
| 向警察謊稱機車被偷以開立三聯單 | ⭕ 有(警察有初步調查職權) | 不構成 214 條 ❌(但可能構成 171 條誣告罪) |
答案:D 甲、乙均無罪。
(A) 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表面上看:
甲明明有行竊 → 卻跟檢察官說「我沒有行竊」
→ 書記官把這個內容寫進筆錄
→ 好像是甲「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但這裡不成立。
因為甲是在刑事案件中,面對國家追訴而為自己的防禦。
被告對於犯罪事實具有緘默權及防禦權,不能要求被告必須說真話、承認自己犯罪。
所以,被告在偵訊時否認犯罪,即使內容是假的,原則上不成立刑法第214條。
因此A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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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罪叫: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它的行為人必須是公務員。
甲是「被告」,不是公務員,因此不能自己直接成立第213條。
題目可能會讓你想到:
「那甲利用書記官幫他寫進筆錄,是不是間接正犯?」
仍然不是。
因為間接正犯是利用另一個人作為犯罪工具,例如利用不知情的人完成犯罪。
但本題的核心是:
甲只是陳述「我沒有行竊」。
真正決定筆錄如何製作、如何記載的是偵查機關,而不是甲利用書記官實施第213條犯罪。
所以甲不成立第213條的間接正犯。
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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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這個選項最容易被騙。
乙是檢察官,屬於公務員。
而且題目故意告訴你:
乙明知甲所言不實。
看起來完全符合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不實+登載於公文書
但是還差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筆錄到底在記載什麼?」
偵訊筆錄如果記載:
「甲表示:本人並未行竊。」
這個內容其實是真的。
因為甲確實說了:
「我沒有行竊。」
即使甲講的是謊話,也不代表「甲說自己沒有行竊」這件事是假的。
所以要區分:
甲有沒有行竊?
→ 這是犯罪事實。
甲有沒有說「我沒有行竊」?
→ 這是偵訊過程中的客觀事實。
筆錄是在記載後者。
因此,即使乙知道甲實際上有行竊,把甲所說的內容如實記載在偵訊筆錄,並不是第213條的「登載不實事項」。
所以C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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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乙均無罪 ⭕
這個答案是把前面三個觀念合在一起。
甲:
他雖然說謊:
「我沒有行竊。」
但這是刑事被告的防禦行為,不能因為單純否認犯罪就成立第214條。
而且甲也不是公務員,不能成立第213條。
所以:
甲無罪。
乙:
乙雖然知道甲說的是謊話,但是偵訊筆錄記載的是:
「甲表示自己沒有行竊。」
這個「甲如此表示」是真實發生的。
因此乙沒有「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
所以:
乙也無罪。
因此答案就是:
D:甲、乙均無罪。
這題最重要的考試陷阱
記住這個區別:
「甲沒有行竊」≠「甲說自己沒有行竊」
前者可能是假的;
後者如果甲真的這樣說,就是真的。
所以偵訊筆錄記載甲的虛偽陳述,不等於偵訊筆錄本身登載不實。
另外,被告在刑事程序中否認犯罪、甚至說謊來防禦自己,不因此成立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