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刑法第 17 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構成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B)刑法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中,所謂「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是客觀處罰條件
(C)不論是和誘或略誘之被誘人被送出中華民國領域之外,均成立刑法第 242 條,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D)和誘罪、略誘罪及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 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統計: A(76), B(4), C(19), D(15), E(0) #4002762
詳解 (共 4 筆)
- (A) 敘述錯誤(本題選此項):
司法院大法官於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布 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通姦除罪化)。因此,現行刑法已無通姦罪,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不再構成該罪。
- (B) 敘述正確:
刑法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規定「...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在刑法理論上,這個民事判決確定的結果屬於「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主觀上不需對此結果有認識或故意,但必須滿足此客觀條件才能處罰)。 - (C) 敘述正確:
根據刑法第 242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前二條(即第 240 條和誘罪、第 241 條略誘罪)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不論是和誘或略誘,只要移送出境即成立該罪。 - (D) 敘述正確:
根據刑法第 244 條規定,犯和誘、略誘、收受藏匿被誘人等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此為刑法對犯後激勵將被害人安全送回的特別減輕規定。
(A) ❌ 錯誤
刑法第239條原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但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違憲,自2020年5月29日起失效。
所以現在即使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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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正確
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使人與自己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條文另外規定:
前項之罪,須以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為條件。
這個「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裁判確定」不是犯罪構成要件,而是客觀處罰條件。
也就是:
行為成立犯罪 → 還要等婚姻無效/撤銷婚姻裁判確定 → 才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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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正確
刑法第242條規定:
和誘或略誘未滿二十歲之人,而使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被誘人被移送中華民國領域外,刑法第242條有加重規定: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題目所說「被送出中華民國領域之外」的情形,確實有這個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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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正確
這是在考刑法第245條的減輕其刑規定。
和誘、略誘,以及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的人,如果:
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
可以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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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題最重要的考點
A錯的原因不是「通姦行為沒有發生」,而是「通姦罪已經違憲失效」。
考試看到:
* 刑法239 → 通姦罪
* 司法院釋字791號
* 2020/5/29失效
* 現在通姦不成立刑法239
直接抓 A。
這題屬於很典型的「舊法條+司法院解釋」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