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騎機車搭載乙,甲於彎道轉彎時,因超速不慎撞擊路旁電線桿,乙雖有戴安全帽,但因撞擊力 道過大,安全帽飛出,且摔倒時頭部撞到護欄,經送醫急救,當日仍因顱內嚴重出血不治死亡。 甲應論以何罪名?
(A)殺人罪
(B)重傷害致死罪
(C)傷害致死罪
(D)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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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3), C(4), D(247), E(0) #4002763

詳解 (共 7 筆)

#7475605
答案:(D) 過失致死罪 關鍵判斷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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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460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D)過失致死罪。
解析說明
1. 無殺人與傷害之故意(排除 A、B、C):
甲在過彎時因「超速不慎」撞擊電線桿,屬於駕車過失行為,主觀上對於乙的死亡或受傷並無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因此不構成殺人罪(刑法第271條)。
同理,甲也沒有傷害乙的故意,故不構成傷害罪或重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77條、第278條)。
2. 成立過失致死罪((D)選項):
甲駕駛機車負有注意義務,理應遵守速限、安全駕駛,卻因超速過彎失控撞擊電線桿,顯有過失。
乙因該車禍撞擊力道過大導致安全帽飛脫、頭部撞擊護欄而顱內出血死亡,甲的過失駕駛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甲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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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051
答案:D 過失致死罪 這題主要考「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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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21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過失致死罪。
解析
  • (D) 核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
    • 主觀構成要件: 甲的行為屬於「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甲超速並非故意要讓自己和乙去撞電線桿,更沒有殺害乙或傷害乙的故意,因此排除所有「故意」犯罪(如殺人、傷害、重傷害)。
    • 客觀構成要件: 甲「超速不慎撞擊電線桿」的過失駕駛行為,與乙「頭部撞擊護欄、顱內出血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其他選項為什麼錯誤?
  • (A) 殺人罪、(B) 重傷害致死罪、(C) 傷害致死罪:
    這三個罪名在主觀上,行為人都必須具備「故意」(不論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 殺人罪需要有「殺人的故意」。
    • 傷害致死、重傷害致死罪需要有「傷害或重傷害的故意」,只是後續不幸發生了行為人當初沒料到的死亡結果(加重結果犯)。
    • 本題中甲只是單純交通違規(超速)引發車禍,並無任何傷害或殺人的故意,因此絕對不成立上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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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636
21 甲騎機車搭載乙,甲於彎道轉彎時,因超速不慎撞擊路旁電線桿,乙雖有戴安全帽,但因撞擊力 道過大,安全帽飛出,且摔倒時頭部撞到護欄,經送醫急救,當日仍因顱內嚴重出血不治死亡。 甲應論以何罪名?
【本題甲對於乙根本沒有殺人及傷害之認知及意欲,所以根本無庸討論(A)(B)(C)三個選項,僅有可能成立§276過失致死罪】
(A) 殺人罪
(B) 重傷害致死罪
(C) 傷害致死罪
(D) 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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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132
答:(D) 甲騎車超速轉彎,係違反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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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2866

甲騎機車搭載乙,甲於彎道轉彎時,因超速不慎撞擊路旁電線桿,乙雖有戴安全帽,但因撞擊力道過大,安全帽飛出,且摔倒時頭部撞到護欄,經送醫急救,當日仍因顱內嚴重出血不治死亡。 甲應論以何罪名? (A)殺人罪 (B)重傷害致死罪 (C)傷害致死罪 (D)過失致死罪


第 13 條
1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2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14 條
1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本題之關鍵在於甲之主觀犯意,雖甲應可預見自己的超速行為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而造成自己或乙傷亡,但由於兩人共乘一車,禍難同擔下,應可認甲沒有想讓乙傷亡的想法,故甲並沒有殺害或傷害乙的故意存在,對於乙之死亡結果僅能論甲過失致死罪,(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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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53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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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騎機車搭載乙,甲於彎道轉彎時,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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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4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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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1  甲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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