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出重金要求 13 歲之乙在法庭上作偽證,乙受重金誘惑而答應,之後乙接受傳喚出庭作證時,雖然依法無庸具結,但仍然在法庭上為虛偽陳述。試問本題中甲、乙可能應負之刑責?
(A)甲成立教唆偽證罪,乙成立偽證罪
(B)甲成立教唆偽證罪,乙無罪
(C)甲成立偽證罪之間接正犯,乙無罪
(D)甲、乙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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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64), C(60), D(149), E(0) #3563924
統計: A(17), B(64), C(60), D(149), E(0) #3563924
詳解 (共 2 筆)
#7409628
1. 為什麼不成立「教唆偽證罪」?(排除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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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於共犯(教唆犯、幫助犯)採取「限制從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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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正犯(乙)的行為必須至少達到「成立犯罪的構成要件該當,且具備違法性」,教唆犯(甲)才會跟著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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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正犯乙的行為連偽證罪的構成要件都不滿足(因為沒具結),那麼甲的教唆行為也就失去了可以從屬的對象。因此甲不成立教唆偽證罪。
2. 為什麼不成立「偽證罪之間接正犯」?(排除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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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說與實務均認為,偽證罪屬於「親手犯」(或稱特定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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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親手犯,是指該犯罪必須由犯罪分子「親自實行」才能完成,不具有親手實行行為的人,是無法透過「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當工具)的方式來成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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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既然不是那個站在證人席上具結陳述的人,他就絕對不可能成立偽證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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