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向乙承租店面 A,供經營餐廳使用。某日,甲之受僱人丙於添加菜餚加熱用之酒精膏時,不慎 引發大火燒毀 A 屋並燒傷顧客丁。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 188 條有關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B)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 434 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
(C)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D)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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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08), C(11), D(20), E(0) #3703865
統計: A(7), B(108), C(11), D(20), E(0) #3703865
詳解 (共 1 筆)
#7425432
- ? (b) 正確:根據《民法》第 434 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僅於有重大過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文將承租人的注意義務減輕至僅負「重大過失責任」(包含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之過失)。因此,若受僱人丙不具備重大過失(僅為普通輕過失或無過失),身為承租人的甲對房東乙就不享有失火損害賠償責任,乙不得向甲求償。
- ? (a) 錯誤:受僱人丙侵害的是顧客丁的身體健康權。丁對雇主甲主張《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侵權責任時,只要受僱人丙有一般故意或過失(輕過失即可),且在執行職務中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甲即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並不以丙具備「重大過失」為限。
- ? (c) 錯誤:顧客丁是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向實際加害人丙求償。一般侵權行為的責任條件為故意或一般過失(包含輕過失),因此丙就算不具重大過失,只要有一般輕過失,丁依然可以向丙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 ? (d) 錯誤:房東乙雖然因為《民法》第 434 條的特殊規定,在甲丙沒有重大過失時無法控告承租人甲;但對於「實際縱火/失火者」丙,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 434 條僅是減輕「承租人(甲)」的契約責任,並不能免除「第三人(受僱人丙)」依一般侵權行為(第 184 條)應負的普通過失責任。因此乙仍得向丙主張一般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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