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陳董是營建業上市公司與科技業未上市公司的創辦人,欲使用英屬維京群島 VISTA TRUST 做家族企業股權的永續傳承規劃,在掌握控制實際運營的前提下,陳董不該同時兼任下列哪一個職位?
(A)同時擔任 VISTA 控股信託的保護人(Protector)
(B)同時擔任 VISTA 控股信託的任命人(ODR Appointor)
(C)設立英屬維京群島私人信託公司(PTC)做為 VISTA 控股信託的受託人,陳董同時擔任 BVI PTC 的董事及股東
(D) VISTA 控股信託持有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BVI business company)股權,再間接持有兩 間實業公司股權,陳董同時擔任該 BVIBC 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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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8), C(148), D(31), E(0) #3164718
統計: A(20), B(8), C(148), D(31), E(0) #3164718
詳解 (共 4 筆)
#7477138
在英屬維京群島(BVI)的 VISTA(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信託架構下,陳董若欲在掌握控制實際運營的前提下確保信託的有效性與法律合規,最不應該同時兼任的職位是 (C) 設立英屬維京群島私人信託公司(PTC)做為 VISTA 控股信託的受託人,陳董同時擔任 BVI PTC 的董事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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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因分析
1. 觸發信託無效與實質控制風險
- VISTA 信託的核心精神是將「信託資產管理權」與「底層公司運營權」分離。
- 若陳董同時身為 PTC(受託人)的唯一股東、唯一董事,又是信託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會導致實質控制權過度集中。
- 法院或稅務機關極易認定該信託為「虛假信託」(Illusionary/Sham Trust),導致信託架構被擊穿,失去資產保護與防範爭產的功能。
2. VISTA 法規的特殊設計 (ODR)
- VISTA 信託法案中,底層公司的董事任命與撤換權力,是由「辦公室規則」(Office of Director Rules, ODR)來規範。
- ODR 明文規定,受託人(PTC)被法律禁止干預底層公司的日常運營。
- 因此,陳董想控制實際運營,應該透過 ODR 機制或直接擔任底層公司董事,而不是去控制受託人(P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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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什麼可行?
- (A) 擔任保護人 (Protector): 可行。保護人擁有監察權、撤換受託人等重大決定權,是家族信託中常見的控制手段,不影響實際運營。
- (B) 擔任任命人 (ODR Appointor): 可行且最關鍵。在 VISTA 架構下,Appointor 可以根據 ODR 規則直接決定底層控股公司的董事人選,這是陳董不碰信託資產卻能「掌握實際運營」的核心職位。
- (D) 擔任底層 BVIBC 的董事: 可行。VISTA 信託移除了受託人監督底層公司營運的義務。陳董直接擔任底層控股公司董事,能名正言順地合法經營兩間實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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