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我國 2020 年通過《國民法官法》,關於國民法官的相 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年滿 60 歲以上者可向法院說明理由後,表明拒絕擔 任國民法官
(B)若無正當理由於國民法官選任日未到庭,須負擔刑 事責任
(C)國民法官須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 6 個月 以上
(D)擔任國民法官屬於義務,原則上符合資格且沒有無 法擔任的事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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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4), D(14), E(0) #3927763

詳解 (共 1 筆)

#7427491
(A)  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拒絕擔任的年齡是年滿 70 歲以上,而非 60 歲。
(B)  候選國民法官若無正當理由在選任期日不到庭,依同法第99條規定,是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下「罰鍰」(屬於行政責任),而不是負擔「刑事責任」。
(C)  國民法官的積極資格之一,是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居住時間相同),而非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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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326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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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12 條 年滿二十三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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