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並非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A)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他訴訟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
(B)訴訟之裁判,以行政爭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終結
(C)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民事事件在我國更行起訴,法院認為關於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效力 相當可能為我國承認,且被告於外國應訴並無重大不便
(D)當事人死亡,尚未由繼承人等依法應續行訴訟者承受其訴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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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12), D(16), E(0) #4002500
統計: A(2), B(3), C(12), D(16), E(0) #4002500
詳解 (共 3 筆)
#7476977
下列何者並非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A) 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他訴訟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
民訴§182
1.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2.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B)。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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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訴訟之裁判,以行政爭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終結
民訴§182第2項(等行政訴訟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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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民事事件在我國更行起訴,法院認為關於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效力 相當可能為我國承認,且被告於外國應訴並無重大不便
民訴§182-2
1.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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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死亡,尚未由繼承人等依法應續行訴訟者承受其訴訟時(當然停止)
民訴§168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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