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出賣古董予乙,約定價金 2 萬元,甲將其對於乙之請求支付價金的權利讓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須經乙之同意才能生效
(B)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非經公證不生效力
(C)若丙欠乙 2 萬元,則乙當然得對丙主張抵銷
(D)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為準物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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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30), C(338), D(942), E(0) #1333819

詳解 (共 10 筆)

#1405221
c.第341條,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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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658
a.不需同意,僅需告知乙即可。b.讓與契約不需公證,雙方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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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485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又包括了物權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指能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可以是單獨行為,比方說民法第七六四條所有權的拋棄;物權行為也可以是契約,比方說民法第七六一條第一項規定「動產物權的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條文中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指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我們稱之為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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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453
準物權行為:債權讓與(294)、債務免除...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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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8459

C假如原欠款是侵權行為就不能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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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845
請問AB怎麼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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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064
C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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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4006
A 297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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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356
A.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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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211
  • (A) ❌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須經乙之同意才能生效
    • 解析:依《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讓與屬於處分行為,在讓與人(甲)與受讓人(丙)雙方達成合意時契約即成立生效,不須經債務人(乙)的同意。但「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通知是處分行為的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 (B) ❌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非經公證不生效力
    • 解析:我國民法對於債權讓與契約原則上採「不要式原則」,不以書面、公證或特定形式為必要。只要甲、丙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具備法律效力。
  • (C) ❌ 若丙欠乙 2 萬元,則乙當然得對丙主張抵銷
    • 解析:抵銷的前提是「雙方互負債務」(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身分必須互對)。在本題中,債權讓與後,乙是欠丙 2 萬元(乙為債務人、丙為債權人),若丙另外欠乙 2 萬元,則此時是「乙」欠「丙」錢,「丙」也欠「乙」錢,此時「乙」可以向「丙」主張抵銷。但選項文字寫「乙當然得對丙主張抵銷」在法律邏輯上,須區分誰主動主張以及雙方債務是否均屆清償期。更重要的是,在民法債權讓與的標準考題中,(D) 選項是絕對無爭議的法理定義,故 (C) 的敘述不具備最妥適性。
  • (D) ⭕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為準物權契約
    • 解析:物權契約是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如移轉所有權)。而「債權讓與」是直接使債權發生移轉、消滅或變動的處分行為。由於其處分的客體是「財產權(債權)」而非「物」,因此在法理上將其定性為「準物權契約」,此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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