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地方稅開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鄉(鎮、市)公所基於自治財政需要,得以轄區內特定貨物交易為課徵 對象,開徵最長 2 年特別課稅
(B)直轄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並充裕財源,得就現行加值型營業稅採取不 超過原規定稅率 30%之附加徵收
(C)鄉(鎮、市)公所臨時稅課之開徵,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鄉(鎮、 市)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布後,報請縣政 府同意備查,並層轉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
(D)財政部發現經縣政府層轉之鄉(鎮、市)地方稅自治條例未明定其所開徵 臨時稅課指定用途,認有牴觸法律,應敘明牴觸條文及理由,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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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8), C(26), D(86), E(0) #3865561
統計: A(14), B(18), C(26), D(86), E(0) #3865561
詳解 (共 2 筆)
#7388436
地方稅法通則 §3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轄區外之交易。
⼆、流通⾄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公共利益之事項。
⼀、轄區外之交易。
⼆、流通⾄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多四年,臨時稅課⾄多⼆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途,並開立專款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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