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警察勤務之執行,所涉及警察法上重要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對於私人民事法律之爭執,僅在法院無法即時提供保護,權利將喪失時,警察才得以介入,此為補充性原則
(B)基於警察責任原則,警察執行勤務行使職權之對象,除特殊情形外,僅限於應負警察責任之人
(C)警察執行勤務行使職權防止危害發生時,視個別情況進行合義務裁量,決定是否採取措施,是權變原則之運用
(D)警察對於刑事訴追之強制處分或裁罰處分,其執勤行為並無權變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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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0), C(5), D(27), E(0) #3929823
統計: A(29), B(20), C(5), D(27), E(0) #3929823
詳解 (共 2 筆)
#7456637
警察介入私權糾紛之原則:被動性、輔助性、危害不可延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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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警察對於私人民事法律之爭執,僅在法院無法即時提供保護,權利將喪失時,警察才得以介入,此為 補充性原則 危害不可延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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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警察執行職務協助之原則:被動性、輔助性、臨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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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266
「職務協助」的補充性原則:被動性、輔助性、臨時性
通常在警察對非屬自身核心業務(如環保、衛生、建管等)進行「職務協助」時適用。警察介入必須是例外、短暫且非經常性的,不能喧賓奪主替代本業機關的職責。
A選項的情境(在法院無法即時提供保護,權利將喪失時,警方才得以介入)應屬於警察任務分配中的「危害不可延遲性」,是警察的本職工作,而非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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