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是以何種理由宣告違憲?
(A)性交易行為仍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立法者不得以善良風俗為由禁止
(B)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立法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
(C)就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處以拘留或罰鍰之行政罰,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 原則
(D)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都受憲法職業自由的同等保障,系爭規定侵害性交易服務者的工作權
統計: A(35), B(446), C(176), D(43), E(0) #2995295
詳解 (共 6 筆)
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題目為 釋字666是以何種理由宣告違憲
本題答案是 (B)。這題是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的經典考點,核心不是比例原則,而是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一、法規依據
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釋字第666號直接宣告:
「……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憲法法庭)
因此第一個判斷重點就是:
釋字666=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二、為什麼違反平等原則?
① 性交易是雙方共同完成
大法官指出,性交易是:
意圖得利之一方+支付對價之一方
共同完成的行為。
但是當時法律卻採取:
罰娼、不罰嫖
也就是:
-
有「意圖得利」的一方 → 處罰
-
支付對價的一方 → 不處罰
因此形成差別待遇。(憲法法庭)
② 「有無意圖得利」作為處罰標準,與立法目的欠缺實質關聯
釋字666認為,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
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
但性交易本質上是雙方共同完成,僅因一方「意圖得利」而處罰,而另一方支付對價卻完全不處罰,這種差別待遇與「維護國民健康、善良風俗」的立法目的之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憲法法庭)
所以:
差別待遇 → 欠缺實質關聯 → 違反平等原則
這就是本題 B 的完整法理。
三、逐項解析
(A)❌ 錯誤
性交易行為仍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立法者不得以善良風俗為由禁止。
錯。
釋字666並沒有認為立法者絕對不能管制或處罰性交易。
大法官明確表示:
性交易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原則上屬於立法裁量範圍。(憲法法庭)
而且國家為防止性交易活動侵害他人權益或其他重要公益,仍可以:
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的管制或處罰。
因此 A 的「立法者不得以善良風俗為由禁止」說得太絕對。
(B)✅ 正確
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立法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
完全符合釋字666理由書。
這也是本題正確答案。
大法官的論證可以濃縮成:
性交易雙方本質上共同完成 → 卻只處罰意圖得利者 → 形成差別待遇 → 與維護國民健康、善良風俗欠缺實質關聯 → 違反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
(C)❌ 錯誤
對經濟弱勢女性處以拘留或罰鍰,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這個選項抓到部分背景,但不是釋字666宣告違憲的主要理由。
大法官確實注意到:
性交易圖利一方多為女性,且部分女性因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受處罰後會使其困境更加不利。(憲法法庭)
但是最後宣告違憲的核心是:
「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因此不能把本題的違憲理由答成「比例原則」。
(D)❌ 錯誤
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都受憲法職業自由的同等保障,侵害性交易服務者的工作權。
錯在:
「都受……同等保障」
過度簡化。
憲法第15條雖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及財產權,性交易相關活動也可能涉及工作權、性自主等問題;但釋字666最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的理由是平等原則,而不是單純以工作權遭侵害作為違憲理由。(憲法法庭)
四、這號解釋最重要的考試整理
? 釋字666=「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
可以直接背:
性交易雙方共同完成 → 只罰意圖得利者、不罰支付對價者 → 差別待遇 → 欠缺實質關聯 → 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 選項 | 判斷 | 關鍵 |
|---|---|---|
| A | ❌ | 立法者仍得管制性交易 |
| B | ✅ | 差別待遇欠缺實質關聯 → 平等原則 |
| C | ❌ | 不是以比例原則作為主要違憲理由 |
| D | ❌ | 不是以工作權為主要宣告違憲理由 |
? 答案:B
國考記憶點:
釋字666:不是「性交易不能管」,而是「不能只罰娼、不罰嫖」。
也就是說,大法官並非否定國家管制性交易的權限,而是要求管制手段不能形成沒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