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關於保險利益功能作用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防止道德危險
(B)確認因果關係
(C)限制保險給付數額
(D)區分賭博與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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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766), C(228), D(149), E(0) #2670202
統計: A(47), B(766), C(228), D(149), E(0) #2670202
詳解 (共 4 筆)
#7420161
(B) 確認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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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錯置: 「確認因果關係」是屬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判斷損失是否由承保風險所引起的「因果關係認定」(例如主力近因原則),用來決定保險人應否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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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化定位: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存在於「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或法律利害關係(如果標的平安,你就保有利益;標的受損,你就會遭受經濟損失)。它是在投保時和事故發生時,用來確認「這個人有沒有資格買這張保單」的適格性問題,與確認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無涉。
其他正確敘述的系統化功能分析
保險利益在法律與經濟學上,主要有三大核心功能,正好對應其他三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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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防止道德危險(預防故意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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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如果允許任何人都可以為不相干的房屋投保火險,或為陌生人投保人壽保險,將會誘發縱火或謀殺的犯罪意圖(道德危險)。保險利益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標的有經濟利害關係,確保你「不希望事故發生」,從而抑制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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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限制保險給付數額(損害填補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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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在財產保險(損失填補保險)中,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就是理賠的最高上限。例如一棟房子價值 500 萬元(保險利益為 500 萬),即使投保 1,000 萬元,事故發生時最多也只能理賠 500 萬元。它限制了保險給付,落實「沒有損失就沒有理賠」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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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區分賭博與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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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賭博是「故意創造本不存在的風險」來博取利益,雙方對賭博標的沒有保險利益;而保險是「承擔本就存在的客觀風險」來轉嫁損失。有沒有「保險利益」,是區分保險與對賭射倖行為最關鍵的法律法律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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