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刑法有關數罪併罰的規定?
(A)在同一案件數罪併罰而宣告拘役刑時,不適用易刑規定
(B)在同一案件中宣告死刑與拘役刑時,應該先執行拘役刑
(C)在同一案件中宣告有數個罰金刑時,應該執行累加的罰金刑
(D)在同一案件中宣告數個有期徒刑,執行刑應小或等於其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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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5), C(176), D(352), E(0) #3311662
統計: A(40), B(15), C(176), D(352), E(0) #3311662
詳解 (共 2 筆)
#7607372
依據《刑法》第 51 條各款定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與「吸收原則」,各選項分析如下:
• (D) 正確: 依據《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在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因此,定出的執行刑絕對不可能大於總和,必然是小於或等於各罪刑期的總合。
• (A) 錯誤: 數罪併罰而宣告數個拘役,定應執行刑後,如果符合《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等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例如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仍有易刑處分之適用,並非不適用。
• (B) 錯誤: 依據《刑法》第 51 條第 1 款規定,宣告多數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者,執行其一,不執行他刑」。因此,在宣告死刑與拘役時,只會執行死刑,拘役會被吸收而不執行,並非先執行拘役。
• (C) 錯誤: 依據《刑法》第 51 條第 7 款規定,宣告多數罰金者,是在「各罰金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是由法官在這個範圍內去裁量酌定一個數額,並非直接「累加執行」(除非法官剛好裁定加到總和上限,但法定規則並不是直接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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