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違憲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A)不動產估價師法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
(B)藥事法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
(C)藥師法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D)中醫師特考有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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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 C(11), D(2), E(0) #399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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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467920
(A)釋字809
至系爭規定雖限制不動產估價師僅能設置單一事務所,然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之立法意旨,係一處開業,全國執業,其執業區域本無限制(立法院公報第89卷第51期院會紀錄第62頁第9條立法說明參照),自不存在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應例外允許不動產估價師於事務所以外之其他處所,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之問題,與本院釋字第711號解釋之情形尚屬有間。
(B)釋字778號
立法者如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而與其所欲維護公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時,即無違於比例原則(本院釋字第738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一所採取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之手段,使藥師得以在調劑藥品過程中再次確認用藥之正確性,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已無其他相同有效並較溫和之手段可達成目的,尚難謂逾越必要之程度。又系爭規定一固限制醫師之藥品調劑權,但尚非涉及醫師執行職業內容與方式之全部或核心(如:診斷病因、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是衡量醫師工作權因此所受之損害,相對於該規定所欲維護之公益,亦難認立法者採取手段所造成之損害與其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C)釋字711號
系爭規定將藥師執業處所限於一處,固有助於前揭立法目的之達成。惟藥師依法本得執行各種不同之業務(藥師法第十五條參照),社會對執行不同業務藥師之期待因而有所不同,且因執業場所及其規模之差異而應有彈性有效運用藥師專業知識之可能。又於醫療義診,或於缺乏藥師之偏遠地區或災區,配合巡迴醫療工作及至安養機構提供藥事諮詢服務等活動,由執業之藥師前往支援,並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實無限制之必要。且參諸現行實務,主管機關於有上揭情形時皆對系爭規定為彈性解釋,有條件允許之。足見就藥師執業處所僅限於一處之規範,設置一定條件之例外確有其必要。系爭規定於藥師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一律禁止藥師於其他處所執行各種不同之藥事業務,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
(D)釋字682號
就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而言,即在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有執業所需之知識與能力,故考試主管機關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之尊重,始符憲法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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